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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舆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平舆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政策解读

访问次数:16956 编辑: 李静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25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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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秋冬季空气质量联防联控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关于印发〈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1〕104号)等相关规定,县生态环境局起草了《关于调整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为此拟对禁燃区范围进行调整。

二、主要内容

(一)禁燃区范围

III类(严格):东古槐大道、南至车舆大道、西至阳城大道、北至北环路的合围区域。

II类(较严):《平舆县城乡总体规划(2011-2030)》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除III类禁燃区外的区域。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和设施类别

本通告规定的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和设施类别如下:

1III类禁燃区(严格)

1.禁止使用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禁止使用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禁止使用非专用锅炉燃用生物质燃料。

4.禁止使用达不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专用锅炉(超低排放标准:在基准氧含量9%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燃用生物质燃料。

2II类禁燃区(较严)

  1. 禁止使用单台出力35蒸吨/小时锅炉及以下燃煤设施。
  2. 禁止使用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1、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本通告规定的高污染燃料。

2、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不符合两类禁燃区规定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停止使用、拆除,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相关文件:平舆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平舆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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