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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结束】平舆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平舆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规范管理平舆县城区电动车秩序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集开始日期:2021-07-26 09:20:00   征集结束日期:2021-08-06 09:20:00

平舆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在前期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过认真起草和反复修改后,形成了《平舆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规范管理平舆县城区电动车秩序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地反映我县实际情况,增强通告的针对性和科学性,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于8月6日前报市民之家6楼电动车规范管理办公室(电子档发到邮箱)。


 


联系人:赵鹏飞   赵运领


联系地址:平舆县市民之家6楼电动车规范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6-5005000,0396-5030500,0396-5055887


邮箱:pyxcjbbgs@163.com


 


平舆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7月26日


附件1:


平舆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规范管理县城区电动车秩序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改善县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遏制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持续多发态势,扩大我县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及《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县政府决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县城区电动车,包括电动两轮车、非标低速电动四轮车进行依法规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县城区生产销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电动两轮车及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非标低速电动四轮车。


二、依法取缔非法营运电动车。


三、禁止对电动车加篷改装改型。对电动车加篷改装改型的,拆除篷布等影响安全的添加部件,恢复出厂设置。


四、依法查处电动车闯红灯、逆行、占用机动车道、乱停乱放、违法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


五、对电动两轮车实行登记编码管理,对非标低速电动四轮车悬挂防盗识别编码。


(一)对于电动两轮车,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的,悬挂绿色编码。


(二)2021年10月20日前,对本《通告》发布之日前购买的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的电动两轮车悬挂黄色编码,非标低速电动四轮车悬挂防盗识别编码。逾期不再办理。


悬挂黄色编码的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的电动两轮车,限定3年的过渡期,到期后禁止上路行驶。悬挂防盗识别编码的非标低速电动四轮车,限定3年的过渡期,到期后禁止在县城区上路行驶。


对电动两轮车登记编码和对非标低速电动四轮车悬挂防盗识别编码,免费予以办理。


(三)本通告发布之日后购买的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的电动两轮车不予登记编码,非标低速电动四轮车不予防盗识别编码,禁止上路行驶。


六、2021年10月10日起,对未登记编码的电动两轮车和未进行防盗识别编码的非标低速电动四轮车,由路面执法人员予以登记并责令其限期登记编码或悬挂防盗识别编码。2021年10月20日起,未登记编码的电动两轮车和未进行防盗识别编码的非标低速电动四轮车,禁止上路行驶。违者,依法查处。


七、依法查处涉及电动车的违法行为。


利用电动车从事非法营运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对未登记编码或未防盗识别编码的电动车,以及电动车闯红灯、闯禁行、逆行、占用机动车道、加篷改装改型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对电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未规范佩戴使用头盔或安全带的违法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查处。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电动两轮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非标低速电动四轮车,以及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非法加装、改装、拼装电动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予以查处。


对电动车违法占道经营的,由城管部门依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查处。


销售者未如实向消费者告知所销售的车辆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依法登记编码条件等情形,消费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要求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八、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7月  日


 附件2:


平舆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非标低速电动四轮车进行防盗识别编码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有效减少交通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要求,决定在县城区免费对非标低速电动四轮车进行防盗识别编码。现通告如下:


一、时间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0月20日。


二、范围


县城区范围内的非标低速电动四轮车。


三、地点


古槐街道、清河街道、东皇街道办事处指定地点,户籍不是本地的,持居住证到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指定地点办理。


四、条件


本通告发布之日前购买的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非标低速电动四轮车悬挂防盗识别编码。


进行防盗识别编码提供以下证明:


(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或者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车辆所有权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二)购车发票和合格证。发票和合格证丢失的,个人需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社区或小区物业公司开具的相关证明。


五、下列情形不予防盗识别编码:


(一)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


(二)电动车加篷等非法改装、拼装的;


(三)电动车整车编码缺失、凿改的;


(四)电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六、对已进行防盗识别编码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实行过渡期管理,即自编码之日起向后延伸3年。3年期满后,禁止在县城区上路行驶。


七、本通告发布之日后购买的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非标低速电动四轮车,一律不再进行防盗识别编码,禁止在县城区上路行驶。违者,依法查处。


八、2021年10月10日起,对未进行防盗识别编码的非标低速电动四轮车,由路面执法人员予以登记并责令其限期悬挂防盗识别编码。2021年10月20日起,未进行防盗识别编码的非标低速电动四轮车禁止在县城区上路行驶。违者,依法查处。


九、对提供虚假证明的,纳入诚信黑名单。


 2021年7月  日


附件3:


平舆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电动两轮车登记编码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有效减少交通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等要求,决定在县城区免费开展电动两轮车登记编码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登记编码时间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0月20日。


2021年10月20日以后购买的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电动两轮车,按照规定到所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指定地点登记编码挂牌。


二、登记编码范围


县城区范围内的电动两轮车。


三、登记编码地点


古槐街道、清河街道、东皇街道办事处指定地点,户籍不是本地的车主,持居住证到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指定地点办理。


四、登记编码条件


依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对合标的电动两轮车悬挂绿色编码;通告发布之日前购买的非标的电动两轮车悬挂黄色临时编码。


登记编码需提供以下证明:


(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籍非本地的还应提供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车辆所有权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购车发票和合格证。发票和合格证丢失的,个人需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社区或小区物业公司开具的相关证明。


五、下列情形不予受理登记:


(一)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


(二)电动车加篷等非法改装、拼装的;


(三)电动车整车编码缺失、凿改的;


(四)电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六、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悬挂黄色编码的电动两轮车实行过渡期管理,即自登记编码之日起向后延伸3年。3年期满后,禁止上路行驶。


七、本通告发布之日以后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一律不再登记编码,禁止上路行驶。违者,依法查处。


八、2021年10月10日起,对未登记编码的电动两轮车,由路面执法人员予以登记并责令其限期登记编码。2021年10月20日起,未登记编码的电动两轮车禁止上路行驶。违者,依法查处。


九、对提供虚假证明的,纳入诚信黑名单。


 2021年7月  日


征集已经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