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在前期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过认真起草和反复修改后,形成了《关于印发平舆县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1月1日。意见请反馈邮箱至pyxkjj2008@163.com。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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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3日
平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舆县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持续打造一流创新生态,全力建设国家创新高地和县域经济成高原”有关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大力发展“院士经济”的具体要求,紧紧围绕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目标,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统筹科技资源支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按照“聚焦重点、精准发力、统筹整合、加大投入、创新机制、注重绩效、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打造一流人才政策体系1.建立高层次人才支持体系。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和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目标,积极引进院士、中原学者等高层次人才及专家团队。对引进的院士并建立院士工作站(以省科技厅批文为准),给予连续三年每年500万元科研经费奖励,三年后每年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引进的中原学者并建立中原学者工作站(以省科技厅批文为准),给予连续三年每年200万元科研经费奖励,三年后每年给予80万元奖励;对引进的省级以上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专家团队并进行深度合作(以县人民政府签约的县院合作协议为依据),在县院合作期间,每年给予60万元技术咨询费,用于科研咨询、交通、文献资料等费用。(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
二、支持对接国家、省战略科技力量体系2.支持国家、省实验室建设。对获得国家、省实验室或成为国家、省实验室基地,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开办费和建设期研发费支持,具体研发经费支持额度可采取一事一议。(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
三、支持产业创新发展3.鼓励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采用“基础+增量”的补助方式,根据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情况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引导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研活动全覆盖。(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科工信局、县发改委、县税务局、县统计局)4.支持企业向科技型企业转变。对首次和连续三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补;对整体迁入我县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销售收入规模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5.加大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和应用力度。对经国家、省新认定的成套设备、单台设备,按照不超过销售发票金额的3%分别给予总额最高50万元、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6.支持中试基地建设。统筹资金大力支持中试基地建设, 打通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之间的转化通道。对省批准建设的中试基地,根据其绩效考核情况,对考核结果较好的给予一定奖补,具体奖补金额可采取一事一议。(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
四、支持科技开放合作7.支持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对在平企业购买省内或省外先 进技术成果并在平转化、产业化的,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给予一定的奖补,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鼓励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平实施技术转移转化,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驻马店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和县委、县政府坚持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部署,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统筹科技资源支持平舆县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按照“聚焦重点、精准发力,统筹整合、加大投入,创新机制、注重绩效,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对接国家级和省级战略科技力量体系
1.支持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鼓励企业等新建或积极整合科研资源建立实验室,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
2.支持创建国家级和省级研发平台。支持黄河实验室坝道工程医院(平舆县)中试基地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通过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1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中原学者工作站给2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
3.支持培育我县重大科技创新机构。鼓励企业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进行精准对接,对综合性、高水平支撑和引领驻马店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大意义的重大新型研发机构,报县政府同意后可采取“一院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对当年获批的省级重大新型研发机构进行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
二、支持产业创新发展
4.鼓励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采用“基础+增量”的补助方式,根据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情况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引导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研活动全覆盖。(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科工信局、县发改委、县税务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
5.支持企业创新转型发展。对首次和重复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和5万元奖补。对整体迁入我县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销售收入规模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补。对首次认定的河南省绿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原河南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独角兽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龙头企业、‘瞪羚’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雏鹰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万元奖励。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对新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每个企业奖励5000元。对新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
6.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加快技术突破。聚焦前沿技术、“卡脖子”技术、应用型关键共性技术,支持实施一批重大科技专项,对每个项目给予50万元左右的支持。(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
7.加大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和应用力度。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产品,按一定期限内产品实际销售总额给予研制单位3%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投保产品,给予一定金额的保费补助。(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
三、支持科技开放合作
8.支持开展关键重大技术需求揭榜攻关。支持行业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借助外地科技力量攻克我县产业发展技术难题,“揭榜挂帅”和“赛马制”攻关,努力破解一批“卡脖子”问题。对“揭榜挂帅”和“赛马制”形式产生的项目,按不超过合同额的10%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
9.支持科技研发和成果转移转化。对于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我县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项目,按特等奖150万元/项、一等奖100万元/项,二等50万元/项标准给予奖励;获得省科技进步奖的按一等奖80万元/项、二等奖30万元/项、三等奖10万元/项的标准,对项目主要完成人进行奖励,奖励资金全部属获奖人所得。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补。对在平企业购买外地先进技术成果在平转化、产业化,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给予最高2%的奖补,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鼓励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在平实施技术转移转化,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给予最高5%的后补助,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
10.鼓励积极争取国家项目。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的单位,按项目上年度实际获得国拨经费的2%-3%奖励研发团队,每个单位年度奖励最高200万元。加强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中央和地方协调联动,对国家明确要求地方配套实施的项目予以足额保障。(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
四、支持科技与金融融合
11.鼓励金融产品创新。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生的利息、评估等费用给予最高30%、不超过10万元补助。同时,对服务机构开展专利质押融资服务按照融资额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补助。科技企业参加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等科技保险的,按实际保费支出的10%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对我县企业开展科技贷产生的利息给予一定比例贴息补助。实施外贸贷、政府采购合同信贷政策,以政府采购合同和外贸订单为质押,引导合作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12.支持科技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被定为我县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科技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的,其中:境内上市企业,按照辅导备案登记、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申报材料、上市交易三个节点,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境外上市企业,按照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上市交易两个节点,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县内科技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两类产品,分别按照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30%,给予每户企业每类产品不超过5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县金融工作局、县财政局)
五、支持打造一流人才政策体系
13.建立高层次人才支持体系。对于全职引进和新当选的两院院士等国内外顶尖人才,给予50万元安家费,提供30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每年给予1万元岗位津贴;对全职引进和我县自主申报入选的国家“万人计划”(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等国家级领军人才,给30万元安家费,提供10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每年给予1万元岗位津贴;对全职引进和我县自主申报入选的中原学者、省“百人计划”等省级领军人才,给予20万元安家费,提供3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每年给予5000元岗位津贴。对获得市科技创新人才称号的,市财政按每人5万元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
14.加大高层次人才科研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揭榜挂帅”、“赛马制”的项目资金支持方式,放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范围,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策权,使科研经费“包干制”“直通车”试点等改革落地见效,营造良好招才引智环境,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
15.支持对接高端人才资源。对经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给予30万元补助。对新设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对经认定的省级专家服务基地,给予5万元补助;现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进站开展科研活动,每进站1名博士后给予5万元补助;被评为国家、省级优秀平台的给予配套奖励。
支持对接高端人才资源。对经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给予30万元补助。对新设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对经认定的省级专家服务基地,给予5万元补助;现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进站开展科研活动,每进站1名博士后给予5万元补助;被评为国家、省级优秀平台的给予配套奖励。
省级及省级以上领军人才以及相当层次的人才,被企事业单位全职引进(即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工作合同,且每年在平舆县工作时间不少于10个月。下同)来我县工作的,其中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给予100万元安家费,提供50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每年给予2万元岗位津贴,差旅费实报实销。各类国家级领军人才,对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给予60万元安家费,提供20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每年给予2万元岗位津贴,差旅费实报实销。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原学者,省管优秀专家,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作站、工作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相当层次的人才,给予40万元安家费,提供5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每年给予1万元岗位津贴,差旅费实报实销。
市级领军人才,即现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政府特殊津贴专家、“135”青年人才,现任及往届驻马店市“151”科技创新人才,以及相当层次人才。被企事业单位全职引进来我县工作的,根据业绩情况给予20一30万元安家费,分3年拨付。被企事业单位柔性引进的,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后,短期服务每日补助500元,长期服务每年补助1.5万元—3万元。
对于成功创办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平台的,除享受市级财政奖励外,县财政第一年给予平台20万元、10万元、5万元人才研发扶持资金;自第二年开始根据上年获得科技创新成果情况,每年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人才研发扶持资金。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县财政第一年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人才研发扶持资金;自第二年开始根据上年获得科技创新成果情况,每年给予5万元、3万元、1.5万元人才研发扶持资金。上一年没有获得科技创新成果的不享受扶持资金:同一类型按最高标准执行,不叠加奖励。(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
六、支持构建一流创新生态
16.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加强政策宣传,优化纳税服务,更好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各乡镇政府)
17.落实好科技创新财政奖补政策。县直各相关单位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科技创新财政支持政策的实施,认真落实好属地主体责任。按照高质量发展考核要求,加大财政科技投入,优化本地创新生态,带动加大社会研发投入。每年县财政对财政科技投入强度大、增幅快的乡镇,办事处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科工信局)
以上政策措施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