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2021]6号
关于开展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村委会,乡直有关单位:
按照平安委办【2020】26号文件要求,从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在全乡范围内开展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发展理念,突出重点地域、重点场所、重点人员,全面排查,集中整治,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及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坚决杜绝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为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平稳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排查重点
(一)城中村、出租房屋、废旧厂房、封闭式院落等可能出现非法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场所。
(二)乡村各类经营门店、集贸市场及行政区域交界地带,特别是周边省份交界处等可能出现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场所。
(三)曾有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人员。
(四)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和人员。
三、职责分工
各村是“打非”工作的主体,负责辖区“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打非”工作实行属地责任制。各村要建立烟花爆竹“打非”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落实“网格化”监管措施,将“打非”工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网格化体系,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对从事过非法生产经营的重点人和重点区域要重点排查,严格执行领导包片、干部包村和村干部包组包户的专项治理责任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真正把排查治理工作抓细抓实。严防烟花爆竹从省外、县外流入。
公安派出所要落实好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销毁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监管责任,侦查打击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治安和刑事案件,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窝点,做到发现一处、摧毁一处。对非法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要依法严惩,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乡安监站不再审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无证经营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移交公安部门进行打击。
安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取消烟花爆竹经营销售营业执照,对全乡销售电子炮、礼炮、空气炮等拟声类烟花爆竹替代品的商户进行清查整治。
派出所要严查“三品”,严禁违法运输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等危险品乘车。
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依规制定烟花爆竹禁售禁燃的具体政策措施。
邮政部门要加强邮政寄递企业管理,严禁通过快递公司邮寄烟花爆竹的行为。
乡直各部门负责本系统本单位办公区、家属院、出租房屋的管理,严禁非法生产、储存烟花爆竹。
四、工作步骤
(一)全面排查阶段(2020年12月--2021年1月)
乡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专项行动方案,乡、村三级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网格化监管措施,对各类烟花爆竹非法行为实施“地毯式”排查,对重点场所、重点人员逐一排查,登记造册,确保不走过场,不留死角。
(二)全方位核查阶段(2021年1月--2021年4月)
乡安监督组织派出所、执法中队、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督导组,采取分片包干方式,对各村各单位烟花爆竹“打非”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问题跟踪处理情况实行全方位核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行为。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村委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要周密安排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坚决防范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
(二)严格依法打击。乡政府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烟花爆竹非法行为,要予以严查,并严厉打击;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务必追踪溯源,深挖利益链条,并坚决予以清除;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当地司法机关。对查处的烟花爆竹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组织销毁。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坚持正面宣传和典型曝光相结合,广泛宣传烟花爆竹“禁放”政策,为“打非”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动员群众积极参与和推动“打非”工作顺利开展。
各村委,相关责任单位要落实月报告制度,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烟花爆竹“打非”情况统计表》报送乡安监站,4月10日前乡政府对烟花爆竹“打非”工作总结。
联系人及电话:张振峰13723057011
十字路乡人民政府
2021年1月5日
附件1:十字路乡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刘银松(乡长)
副组长:张宏杰(人大主席)
麻东升(党委副书记)
余 波(纪委书记)
刘 巍(副乡长)
龚港丽(组织委员)
陈献军(统战委员)
谢春民(人大副主席)
成 员:张振峰(安监站长)
刘 祥(派出所长)
付纯生(乡卫生院院长)
王金华(中心校校长)
秦二登(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刘勇(执法中队队长)
唐团结(环保中心主任)
各村支部书记。
附件2
烟花爆竹“打非”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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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非法储存场所(个) |
查获产品数量 |
处罚单位/人员 |
处罚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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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 (箱) |
爆竹 (件) |
罚款 (单位/人次) |
拘留 (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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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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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2021年1月—2021年4月,每月2日报送上月检查情况(非累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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