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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17 来源:县发改委 浏览:3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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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

    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个部门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制度改革,健全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升交易平台体系功能,加快实现全流程电子化

  (一)加快推进全行业全领域全流程电子化。加快完善招标公告网上发布,招标文件在线下载查阅,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在线澄清修改,在线异议及其处理,在线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网上发布项目评标结果公示、定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在线发布中标通知书等功能,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行业全领域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

  (二)加强系统互联共享。以公共服务平台为枢纽,推动公共服务平台、电子交易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其技术规范要求,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三)提升信息技术应用水平。加快推进CA证书互认、电子证照在招标投标领域中的应用。完善交易综合平台与金融服务机构以及具备提供电子担保业务的电子担保系统对接,为进一步推广使用电子担保提供技术保障。

  (四)推进社会化交易平台建设。积极引导社会化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机构按照全省统一规则、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设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供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满足不同行业电子招标采购需求。

  (五)加快配套招标文件范本。结合实际需要,分行业编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类型电子招标文件范本,明确招标文件编写要求,着力消除电子化招标投标的盲点、断点,为实施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提供制度保障。招标项目属于施工、监理的,招标文件应载明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的资格审查条款;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签字确认,无签名或能认定属冒充签名的投标文件按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

  (六)推广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积极推广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常态化运行。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跨区域协作,加快实现跨地市、跨省远程异地评标工作常态化。无疫情情况下,招标人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专家时,不限评标专家常驻地、意向评标地随机抽取专家进行评标委员会组建。

  二、优化招标投标办事程序,切实降低企业投标成本

  (七)优化招标文件备案程序。招标人通过交易综合平台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终止招标、申请复评资料,各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受理和办结,并编制相关办事指南予以公开。

  (八)压缩交易业务办理时限。招标人通过交易综合平台提交项目交易申请、中标通知书确认等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交易受理、中标通知书签章,投标保证金退还实行秒退,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提高交易服务效率,实现交易业务全流程网上免费办理。

  (九)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对于依法保留实施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以投标担保的方式替代保证金,投标担保包括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鼓励使用电子投标保函(保单)。实行履约担保的项目,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担保费的具体费率由保证人根据市场费率,结合被保证人的信用等级等因素在合同中确定。相关行业协会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规定,充分发挥服务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保证人依法经营,公平竞争。鼓励招标人逐步减免取消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各类工程担保。

  (十)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要求,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财政投资工程,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工程标段包,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符合要求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相应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标评审活动。

  (十一)规范合并招标活动。针对公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乡村振兴工程、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雨污分流工程、截污工程、水系流域治理工程、城市道路改造和城市更新连片改造工程,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同一时间段内的重复性招标项目进行合并招标,进一步提高招标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十二)推广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招标人在政府投资工程中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等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减少招标投标层级。依据合同约定或经招标人同意,允许由总承包单位自主决定专业分包,招标人不得指定分包或肢解工程。

  三、夯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强化标后履约行为监管

  (十三)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确立招标人首要责任制,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评标方法、定标方法。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合理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加分条件,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十四)完善招标人内控管理机制。招标人应建立健全招标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在招标投标活动各环节中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措施,按内部规定向招标人内设或上级的纪检监察部门报备有关招标文件资料,主动接受监督,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十五)规范合同签订程序。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不可以对合同进行实质性修改。

  (十六)全面实施招标投标信息公开。招标人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及时在规定渠道对招标投标活动信息进行公开,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全流程透明化管理,提高公共资源配置质量效率。对于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通过书面或线上通知方式告知其投标文件被否决的原因。对于投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未中标的投标人,通过书面或线上通知方式告知中标结果。

  (十七)倡导“择优与竞价相结合”竞标模式。鼓励招标人按照择优与竞价相结合、择优为主的原则,根据招标项目特点,通过提高资信、业绩、奖项、信用评价、团队构成,以及投标方案中体现技术、工艺先进性等因素的评分权重,强化评审择优,确保项目的质量安全,鼓励投标人创优质精品工程。

  四、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十八)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明确抽查事项清单,合理确定抽查对象、比例、频次。重点关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异议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代理等关键环节、载体,严厉打击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问题易发多发环节以及发生过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通过增加抽查频次、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重点监管。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各级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同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相关信息同步归集至本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十九)强化协同监管机制。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联防联治机制,加快推进交易监管平台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纪委监委、审计部门的监管系统对接和数据传送,实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纪委监委、审计部门对我市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的在线监管。

  (二十)健全信用监管体系。积极推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完善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逐步建立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实现信用信息分级管理,实施信用评价信息向社会公开,推动信用评价结果规范应用。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对失信法人和从业人员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失信法人和从业人员依法实施联合惩戒;鼓励招标人对信用评价情况良好的投标人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二十一)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监管。出台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息自愿报送和年度业绩公示制度,严格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并予以公开,将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监管作为事中事后监管重要内容之一。强化评价结果应用,鼓励招标人参考招标代理机构评价结果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充分发挥招标投标行业协会作用,不定期组织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和能力测评工作,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向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反馈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

  五、健全异议投诉处理机制,畅通异议投诉受理渠道

  (二十二)健全异议投诉处理机制。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公布接受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有关主体依法提出的异议。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及时对本行业范围的投诉进行受理、调查和处理,公开投诉处理决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实现部门协同执法、案件限时办结、结果主动反馈。对查无实据、无法查实及恶意投诉的案件应及时结案,保障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投诉人的投诉查无实据,虚假、恶意投诉,扰乱市场秩序的,将对其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予以公示;情况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列入行业黑名单予以曝光。

  (二十三)畅通异议和投诉处理渠道。开通线上异议功能,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的,可登录交易综合平台,依法在网上提出异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传异议投诉材料。行政监督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投诉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支持在线受理投诉并作出处理决定。定期统计投诉事项按时办结率,并作为部门绩效考核因素。

  六、严格规范规则制定程序,动态开展制度规则清理

  (二十四)严格规范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制定活动。严格落实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要求,规范招标投标领域制度规则制定。对于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认真评估必要性,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30日。

  (二十五)动态开展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清理。除少数调整政府内部行为的文件外,要按照“应减尽减、能统则统”和“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涉及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整合,一律不再保留或新制定招投标制度规则类文件。

  七、健全营商环境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二十六)建立意见建议常态化征集机制。广泛听取市场主体意见建议,不断改进监督管理方式、提升交易服务质量。针对实践中反映突出的问题,不定期发布和更新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负面行为清单”,明确监管重点,警示违法行为。

  (二十七)推动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常态化。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权利,禁止招标投标领域出现各类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加强清理招投标领域各种涉及地域、行业和所有制歧视的不合理规定。

  (二十八)推广招标投标活动标后评估。通过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所监管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程序、文件合法合规性等进行标后评估。加强评估结果应用,经评估认定招标结果不合理或存在问题的项目,将列入双随机检查重点监管对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应及时核查处理,并将涉嫌违纪的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核查处理。

  (二十九)规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等规定,不得随意扩大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没有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属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或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招标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202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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