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管理-行政许可
户口迁移审批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公民离开户口登记的常住地到另一常住地实际居住的所有户口迁移申请和办理。三、受理机构 户口在同一县辖区内迁移的到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其他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办理。四、决定机构 户口迁移证的印制由省公安厅印制。
五、申请材料:
1、个人申请。需要纸质版原件及复印版
2、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证明。需要纸质版原件及复印版
3、代理人身份证件。需要纸质版原件及复印版
六、办事流程
申请材料提交→申请接收→接受审核→办理
七、接收部门:十字路乡派出所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日15: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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