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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接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

发布时间:2022-12-02 来源:县卫健体委 浏览: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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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一)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
 1.立案责任:受理案件后,对符合《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制作立案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计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2.调查取证责任: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卫生计生执法人员应分别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并当场制作询问笔录;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和被询问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卫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向当事人出具有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的保存证据通知书。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说明案由、案情、违法事实、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款项等。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作出合议之后,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决策)责任: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卫生计生行政机关采取一般程序或者简易程序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承办人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送达卫生计生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与结案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卫生计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将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结案后一个月内报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备案。
8.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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