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人员,已取得工伤认定书,并进行工伤登记后,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或者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居住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要继续治疗的,工伤人员应在居住地选择一所县级以上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或同级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三、受理渠道
线上或线下申报办理。
四、所需资料
(一)《河南省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附件12-3);
(二)就医地居住证明;
(三)医疗机构相关诊查材料。
五、办理流程及层级。
本业务为外部事项,依次按受理、经办、复核的程序办理,生成《河南省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附件12-3)。
六、办理要点
(一)首先核实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参保生效日(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的受理时间次日)及之后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比对工伤认定、鉴定书上信息和该人员申报的信息应一致,核实信息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工伤认定和鉴定书的基本信息和认定、鉴定内容应与受伤人员的信息一致;
2.工伤认定的部位与受伤部位应一致;
3.工伤鉴定的部位与受伤部位应一致。
(四)工伤职工所患疾病与工伤应有因果关系;
(五)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六)工伤职工未经经办机构同意登记备案,擅自在异地居住治疗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七、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附件12-3
河南省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
单位名称: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社会保障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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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发生 时间 |
年 月 日 |
工伤认定 时间 |
年 月 日 |
工伤建档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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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 部位 |
鉴定 级别 |
在职□ 退休□ |
工作 状态 |
在职□ 退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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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联系人 |
单位 联系 电话 |
单位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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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居住 地址 |
联系 人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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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异地 医疗机构 情况 |
选择异地定点工伤医疗机构名称 |
级 别 |
地址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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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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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异地定点工伤医疗机构(印章) 异地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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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意见 |
(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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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审批人: |
年 |
月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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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地区 工伤保险 经办机构 意见 |
同意异地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工伤,治疗期限到 年 月,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先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垫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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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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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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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年 |
月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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