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工作规程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创业服务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个人创业)
(三)审批对象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人员、自主择业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四)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2.《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2009年3月26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审议通过)
3.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
4.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
5.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稳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2022〕18号)
6.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33号)
7.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郑银〔2016〕246号)
8.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就业〔2014〕45号)
(五)审批条件
本县城乡无固定职业的创业人员
(六)审查材料
1. 创业担保贷款审批表
2.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书
3. 推荐报告
4. 人员类别证件
5. 借款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6. 婚姻状况材料
7. 营业执照复印件
8. 反担保人材料
(七)审批结果
直接放款至个人银行账户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1.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二)审查
1.材料审查
审批负责人审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审批决定
审批决定负责人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审查通过或审查不通过的决定。
1.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同意申请的决定。
2.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审查不通过的决定。
(四)送达
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网上查询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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