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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证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3-12-06 来源:县卫健体委 浏览: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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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8号;2017年11月17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国务院令第690号)  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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