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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3-12-06 来源:县卫健体委 浏览: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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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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