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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3-12-06 来源:县卫健体委 浏览: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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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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