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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3-12-06 来源:县卫健体委 浏览: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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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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