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 2000年11月10日)第五条 申请设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业务和活动范围必须符合发展体育事业的相关政策、法规,并遵守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
(二)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关键业务岗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由体育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三)有与所从事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体育场所和条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