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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发布时间:2023-12-07 来源:县卫健体委 浏览: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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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公布)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占用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是用于举办文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等文化活动。

2.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应当用于体育活动。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

3.临时占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

4.占用期满,占用者应当恢复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5.公众在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6.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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