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 (二)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申请人自行检查提供或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 (三)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深水游泳合格证验证制度、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事故处理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以及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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