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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24-08-08 来源:县发改委 浏览: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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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对暂不具备充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明确升级改造时间节点,要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二、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自2024年8月1日起,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三、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各地应鼓励市场竞争,不得以行政手段指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

四、充电费用应当明码标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服务费收费模式及标准,并公示运营单位名称等信息,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采用图片、动画等生动易懂方式展示收费方式和水平,便于用户快速准确理解。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收费明细,内容包括充电时长、充电电量、充电电价、电费金额、服务费收费模式及标准、服务费金额、收费总金额等。使用充值卡等刷卡充电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向用户提供便捷的单次充电收费明细查询服务,并通过在充电场所醒目位置标示、在充值卡表面注明等方式将查询方法告知用户。

平舆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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