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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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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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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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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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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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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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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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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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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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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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源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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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及监控设备;未建立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未对货运车辆及驾驶员基本信息进行登记;为货车提供虚假装载证明;未建立货运车辆装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拒不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拒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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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七条“从事煤炭、钢材、水泥、砂石等货物装载的集散地以及货运站(场)的经营者(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明确装载、计量、放行等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二)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货运计量和监控设备;(三)对货运车辆的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四)为货运车辆如实计重、开票、出具装载证明;(五)建立货运车辆装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六)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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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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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不强,不懂法不守法,社会责任淡漠受利益驱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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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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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定期巡查源头企业,查阅相关制度与信息登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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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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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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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源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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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超过规定标准装载货物;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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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八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装载货物;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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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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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构宣传、管理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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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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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政策法规宣传;严格落实巡查、抽查监管模式,强化源头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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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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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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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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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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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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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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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不强,不懂法不守法,社会责任淡漠受利益驱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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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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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输企业进行警示宣传教育,提升企业经营者守法经营观念;加强路面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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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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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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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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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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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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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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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构宣传、管理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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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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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输企业进行警示宣传教育,提升企业经营者守法经营观念;加强路面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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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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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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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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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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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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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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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不强,不懂法不守法,社会责任淡漠受利益驱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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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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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输企业进行警示宣传教育,提升企业经营者守法经营观念;加强路面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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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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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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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转让、出租、涂改、伪造《道路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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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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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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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构宣传、管理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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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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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输企业进行警示宣传教育,提升企业经营者守法经营观念;加强宣传和路面巡检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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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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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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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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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涂改、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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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不强,不懂法不守法,社会责任淡漠受利益驱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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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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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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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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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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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驾驶员不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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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按照规定要求取得的《道路运输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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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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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不强,不懂法不守法,社会责任淡漠受利益驱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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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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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输企业进行警示宣传教育,提升企业经营者守法经营观念;加强宣传和路面巡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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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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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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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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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招揽货物;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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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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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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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构宣传、管理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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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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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宣传和路面巡检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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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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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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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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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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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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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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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不强,不懂法不守法,社会责任淡漠受利益驱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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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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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输企业进行警示宣传教育,提升企业经营者守法经营观念;加强宣传和路面巡检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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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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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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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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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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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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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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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不强,不懂法不守法,社会责任淡漠受利益驱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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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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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输企业进行警示宣传教育,提升企业经营者守法经营观念;加强路面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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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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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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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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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车辆驾驶员不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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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客运班车驾驶人员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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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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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不强,不懂法不守法,社会责任淡漠受利益驱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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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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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宣传和路面巡检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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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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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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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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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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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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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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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构宣传、管理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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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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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宣传和路面巡检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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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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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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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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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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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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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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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不强,不懂法不守法,社会责任淡漠受利益驱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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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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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宣传和路面巡检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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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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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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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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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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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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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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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构宣传、管理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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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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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宣传和路面巡检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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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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