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信息浏览
索引号: 0000001860000/202103-00001 组配分类: 权利与责任清单
发布机构: 县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平舆县生态环境局权责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19-12-20
平舆县生态环境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19-12-20 09:14 浏览次数:336 字体:[ ]

平舆县环境保护局权责清单(共67项)

一、行政许可(5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非辐射类)

2.污染物排放许可

3.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

4.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5.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

二、行政处罚(48项)

1.对未环评审批先建的处罚

2.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3.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或拒报、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处罚

4.对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5.对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罚

6.对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7.对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8.对逾期未完成污染物削减量以及超出《排放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量的处罚

9.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10.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11.对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处罚

12.对将污染物委托给无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的处罚

13.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

14.对防治设施因为维修或者突发事件停止运行,排污单位应当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未通报的处罚

15.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处罚

16.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处罚

17.对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处罚

18.对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

19.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处罚

20.对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总量控制监测设备的处罚

21.对向水体排放各类污染物的处罚

22.对违反饮用水源水源地相关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处罚

23.对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的,或水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处罚

24.对违反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备和监测根据等相关规定要求的处罚

25.对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处罚

26.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处罚

27.对违反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管理规定的处罚

28.对违反机动车污染控制管理的处罚

29.对违反扬尘污染和排放恶臭污染管理规定的处罚

30.对其它违反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的处罚

31.对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处罚

32.对产生的污泥未进行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处罚

33.对未对被污染土壤进行修复,或者修复后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而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34.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处置有关规定的处罚

35.对违反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的处罚

36.对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处罚

37.对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38.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39.对擅自转移固体或医疗废物的处罚

40.对违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处罚

41.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或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处置管理规定的处罚

42.对将放射性固体和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处罚

43.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处罚

44.对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未如实记载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台账,未按规定保存台帐,填埋过的场地未建立危险废物永久性识别标志的处罚

45.对单位和个人接收非法转移的危险废物的处罚

46.对建筑施工单位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

47.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的处罚

48.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仪表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违法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3项)

1.限期治理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事业单位

2.代处置危险废物

3.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四、行政检查(5项)

1.总量减排核查

2.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

3.对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电磁辐射活动、放射性物品运输、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的检查

4.现场检查

5.在线监控基站现场检查

五、行政确认(5项)

1.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2.污染事故应急监测

3.污染源例行监测

4.主要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核准

5.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确认

六、其他职权(1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的备案(非辐射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