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5981960/202111-00015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公民  其他  其他  国土资源、能源  通知  
名称: 平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舆县依法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和处置办法(试行)的 文号: 平政办〔2021〕36号
生成日期: 2021-08-10 发布日期: 2021-08-10
有效性: 有效
平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舆县依法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和处置办法(试行)的
发布时间:2021-08-10 10:44 浏览次数:1514 字体:[ ]

平政办〔2021〕36号

平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舆县依法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和处置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平舆县依法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和处置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7月15日

平舆县依法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

设施移交和处置办法(试行)

 

为规范依法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移交、管理和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完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促进执法监管长效常治的实施意见(试行)》(豫自然资发〔202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没收

本办法所称的没收建筑物,是指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自然资源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作出没收行政处罚决定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自没收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没收建筑物归国家所有。

自然资源部门在送达涉及没收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口头告知应做好记录)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腾空该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移交

自然资源部门将没收建筑物移交县政府,由县政府指定属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没收建筑物的接收、管理、处置等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在当事人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90日内向接收单位办理没收建筑物移交手续;对法定期限届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自组织实施机关执行完毕后90日内,向接收单位办理没收建筑物移交手续。

移交没收建筑物时,交接双方进行现场踏勘,留存影像,书面移交以下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非法财物移交书》,一式两份并由交接双方核验后盖章;《没收非法财物清单》,载明没收建筑物的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结构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等资料。

建立自然资源移交台账,接收单位做好没收建筑物的登记建档、资产管理、安全监督等管护工作。

三、处置

由接收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对没收建筑物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建筑质量安全、消防安全、地质安全、产业政策、环境保护等管理规定,是否具有可利用价值等进行评估,研究制定没收建筑物的处置方案;涉及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处置意见。

经评估,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由接收单位依法对该没收建筑物实施拆除。符合上述条件的,由接收单位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分类进行处置:对已有土地出让意向的没收建筑物所在地块,由接收单位组织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没收建筑物价值进行评估,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没收建筑物评估价值经县政府确认后一并计入土地出让成本。对符合使用集体土地条件的,经县政府依法批准,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等形式参与企业经营,接收单位以出租形式安排使用没收建筑物,产生收益定期上缴县财政专用账户;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没收建筑物属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非营利性公益事业的,经县政府批准,由接收单位将没收建筑物划转给使用方;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完善行政审批手续之前,没收建筑物不得投入使用。

没收建筑物的处置自移交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因正当事由经县政府批准,可延长一年;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的,由接收单位依法予以拆除。处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属地财政预算,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国库。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平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