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5981960/202111-00017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公民  其他  其他  国土资源、能源  通知  
名称: 平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舆县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细则等2个文件的通知 文号: 平政办〔2021〕28号
生成日期: 2021-06-20 发布日期: 2021-06-20
有效性: 有效
平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舆县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细则等2个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20 11:15 浏览次数:1680 字体:[ ]

平政办〔2021〕28号

 平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舆县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细则等2个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平舆县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细则》《平舆县工业用地弹性供应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平舆县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细则

2.平舆县工业用地弹性供应实施细则

 

2021年6月8日

 

附件1

 

平舆县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化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建立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推动我县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根据《河南省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管理办法》、《驻马店市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业用地“标准地”,是指在完成区域评估的基础上,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现阶段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明确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环境标准等控制性指标作为“标准”的拟出让宗地。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是指按照“标准”实施储备土地开发,带“标准”出让土地,同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企业按“标准”用地,各有关部门对照“标准”实施全生命周期联合监管,形成“按标做地、明标供地、履标用地、对标管地”的出让制度。

第三条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着力破除传统土地资源要素配置中的体制性障碍,通过事前制定发布标准,企业对标竞价,营造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公正清廉的投资环境。明确企业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硬约束”控制指标,以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完善奖惩倒逼机制,提升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通过事先明确用地要求和标准,推广带规划设计方案出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优化审批流程,实行网上全流程可视化审批,最大限度提高建设速度和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企业承诺信用管理机制,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社会氛围。

第四条  县产业集聚区区域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新增工业用地(含新型工业用地),2021年开始试行“标准地”模式出让,当年按50%以上实行,争取今后逐年提高,并逐步探索向其他领域推广。

第五条  按照《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的指导意见》(驻政办〔2019〕73 号)要求,在县产业集聚区范围内,统一组织对区内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节能、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及环境评价等事项实施区域评估。区域评估成果共享应用,对符合区域评估成果适用条件的单个项目,各有关部门直接使用相关区域评估成果,不得要求申请人再单独组织评估评价,简化相关事项内容。

第六条  对拟作为“标准地”出让的宗地,按照“标准地”使用的各项要求,实施前期开发整理、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形成产权明晰、配套完善、条件优越、满足“标准地”使用各项要求的优质用地。

第七条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控制指标要求,结合产业政策、功能定位和区域情况,参照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市中心城区产业集聚区项目入驻标准》(驻集聚办〔2020〕8 号),制定“3+N+1”控制性指标体系,并实行动态调整。

“3”即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应不低于省相关部门制定并定期发布的分区域、分行业最低准入标准。

“N”即项目投资规模、亩均主营业务收入、亩均利润、单位总产值能耗、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率、行政办公及生活 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安全生产、环境标准(包括空间准入要求、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排放总量管控要求、环境质量管控标准和行业准入要求)等其他控制性指标,并实行动态调整。  

“1”即出让年期。实行“标准地”出让的工业项目,出让年期原则上按照不超过 20 年设定,期满经评估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续期。—

第八条  具体地块公开出让前,相关单位根据控制性指标体系向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出具具体地块“标准地”出让指标和条件。

第九条  地块带规划设计方案出让,完成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审查,作为拍卖出让的附件材料。自然资源局根据具体地块“标准地”指标和条件,编制出让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出让公告,组织土地出让。

第十条  用地企业取得“标准地”后,在与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与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签订《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工业项“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应明确约定期限内应满足的开发建设,投、达产要求以及达不到约定标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直至项目退出等管理内容。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约定实施项目履约保函或采取其他市场化措施,促进“标准地”高效利用。

第十一条  做好“标准地”出让地块投资项目审批相关服务工作,实行投资项目“一窗服务”,项目审批网上全流程可视化审批。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县项目审批代办机构无偿为“标准地”项目提供全流程或部分审批事项代办服务。带规划设计方案出让的“标准地”,审批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实行告知承诺制,按照驻马店市工改办《关于印发<驻马店市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服务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驻工改办〔2019〕10 号)等公布的清单,申请人在签订《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时,与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同步签订《“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相关单位根据申请人的信用承诺等情况直接做出审批决定,实现企业“拿地即开工”。

第十二条  用地企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全部土地价款后,不动产登记中心予以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登记时应按照出让方案的要求备注“属‘标准地’用地,项目达产验收合格前不动产权不得整体转让”等内容。

第十三条  不能按约定时间开工竣工或投产的,用地企业应在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或投产日期截止前 1 个月申请延期一次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或投产时间,逾期仍未开工竣工或投产的,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对照“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全覆盖、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体系。由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牵头对照“标准”,组织实施联合监管。项目竣工后,住建局负责牵头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未通过联合验收的,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并落实有关惩处措施。项目达产后,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在约定期限内,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以及《“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约定的指标和承诺内容进行一次性联合达产验收,达产验收通过的,出具项目达标验收意见,不动产登记中心给予变更不动产权登记备注内容;达产验收未通过的,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同时给予最长不超过 2 年的整改期,经整改后仍未达到验收标准的,引导项目限期协商退出。竣工联合验收具体办法由县住建局牵头制定,达产验收具体办法由县发改委牵头制定。

第十五条  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应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和绩效评价结果等实施工业用地退出。对符合《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退出土地使用权情形的,出让人可按照约定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可事先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采取残值补偿、无偿收回、由受让人恢复原状等方式处置。对符合《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允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可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六条  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将《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约情况纳入全省“标准地”全生命周期信息管理平台,省、市、县三级信息共享,各有关单位联合监管,实现云上管地。

第十七条  发改委会同有关单位将工业用地开发利用情况纳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信用诚信企业、信用不良企业将分别列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红名单和黑名单,通过“信用中国(河南平舆)”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推送到“信用中国(河南驻马店)”网站,实现信用信息开放共享。

第十八条  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职责:1.组织产业集聚区区域评估工作。2.牵头制定产业集聚区控制性指标体系及动态调整。3.牵头制定达产验收办法。4.土地成交后,与用地企业签订《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根据需要签订《“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5.对照“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组织相关单位实施联合监管。牵头组织联合达产验收。6.符合土地使用权退出情形的,组织工业用地退出。

发改委职责:1.负责审核项目备案亩均投资强度、项目投资规模标准及动态调整。2.在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牵头组织下,参与联合监管。

自然资源局职责:1.负责确定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配建标准等标准及动态调整。2.根据控制性指标和条件,拟定出让方案并报县政府批准。3.根据企业申请,提供审批服务。4.在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牵头组织下,参与联合监管。

科工信局职责:1.负责确定亩均主营业务收入、亩均利润和单位总产值能耗等标准及动态调整。2.在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牵头组织下,参与联合监管。

税务局职责:1.负责确定亩均税收标准及动态调整。2.在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牵头组织下,参与联合监管。

城管局职责:在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牵头组织下,参与联合监管。

应急管理局职责:监督、指导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

生态环境局职责:1.负责确定环境标准及动态调整。2.在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牵头组织下,参与联合监管。

住建局职责:1.根据企业申请,提供审批服务。2.牵头制定竣工联合验收办法,并负责牵头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3. 在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牵头组织下,参与联合监管。  

文广旅局职责:土地供应前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

不动产登记中心职责:对按“标准地”出让的土地,按“标 准地”出让相关要求进行不动产登记。

第十九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加强对“标准地”改革推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相关业务部门积极配合,上下联动,细化措施,统筹安排,合力推进。

第二十条  建立奖惩机制。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充分发挥法律、行政、经济、信用等手段,对企业进行履约监管和违约惩戒,着力破解企业低效用地行为。对如期履约的守信企业给予相关差异化优惠政策支持或倾斜,对未履行约定和承诺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纳入失信黑名单予以曝光公示,限制其参与土地竞买。

第二十一条  加强宣传总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和新媒体广泛宣传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政策,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和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组织召开企业座谈会,根据信息反馈情况进一步改进完善政策,不断提高改革质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平舆县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控制性指标

 

序号

类型

指标名称

控制标准

负责单位

备注

1

 

 

“3”

亩均投资强度

180万元/亩以上

县发改委

不低于省相关部门制定并定期发布的分区域、分行业最低准入标准,具体以县土委会等集体决策机构研究意见为准。

2

亩均税收

20万元/亩以上(皮革皮具产业)

县税务局

2万元/亩以上(户外休闲产业)

5万元/亩以上(建筑防水产业)

1万元/亩以上(白芝麻加工产业)

3

容积率

1.0 以上

县自然资源局

4

 

 

 

 

 

 

 

 

 

 

“N”

项目投资规模

2 亿元以上

县发改委

5

亩均主营业务收入

480 万元/亩以上

县科工信局

6

亩均利润

30 万元/亩以上

县科工信局

7

单位总产值能耗

0.6 吨标准煤/万元以下

县科工信局

8

建筑密度

不小于40%

县自然资源局

9

建筑限高

不大于60米

县自然资源局

10

绿地率

不大于20%

县自然资源局

11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配建标准

占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

县自然资源局

12

安全生产

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要求

县应急管理局

 

13

环境保护

符合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要求

县生态环境局

 

“1”即出让年期。实行“标准地”出让的工业项目,出让年期原则上按照不超过20 年设定,期满经评估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续期。

 

 

附件2

平舆县工业用地弹性供应实施细则

 

第一条 在我县产业集聚区规划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时,适用本实施细则。

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应当符合现行工业用地供应相关要求,列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工业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弹性年期出让是指县政府综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生命周期及产业发展趋势,合理确定工业用地的出让年限,并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的供应方式。出让年期不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

先租后让是指工业项目用地供应时设定一定的条件,先以租赁方式向土地使用者供应土地,土地使用者在租赁期间开发、利用、经营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可申请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供应方式。

长期租赁是指工业项目用地供应时,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与县自然资源局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供应方式。

租让结合是指根据项目需要将项目用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按先租后让方式供应,一部分按长期租赁方式供应。

第三条 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原则上不超过20年。对于国家、省、市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经县政府批准后,可合理提高弹性出让年期,但不得超过工业用地出让的法定最高年限50年。

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出让年限与租赁年限之和不超过20年。采取租让结合方式供应的,出租部分的租赁年限应当和出让部分的出让年限一致,原则上不超过20年。

采取长期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不超过20年。

第四条   弹性供应的准入要求和供地方案的制定程序 

(一)弹性供应用地的准入。由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审查产业集聚区内工业项目是否符合相关产业政策、产业准入标准,根据项目产业类型、投资强度、行业特点拟定具体出让方式和出让年限。

(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供地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县土地管理委员会研究,研究通过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五条 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在办理项目核准、规划、建设、抵押融资等手续方面,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50年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具有同等权能。

第六条  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

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可将投资主管、产业主管等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

第七条  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实行最低价标准制度,最低价标准根据自然资源部发布实施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第八条 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地,采用20年期一次性出让,起始价按照同等条件下50年期出让土地的50%确定。

先租后让方式供地,采用20年期先租后让方式供地,起始价按照同等条件下50年期出让价的55%确定。先签订为期5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租金按总地价款的30%确定,在竞得土地后一次性支付,租金抵交地价款(不包括整改期的租金),剩余70%的地价款待租赁期综合验收合格,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一次性支付。

长期租赁方式供地,20年期租赁起始价按照同等条件下50年期出让价的65%确定。先签订为期5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租金按总地价款的30%确定,在竞得土地后一次性支付,5年租赁期综合验收合格,续签15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租金每五年缴纳一次,租金分别按总地价款的25%、25%、20%确定。

租让结合方式供地,采用20年期租让结合方式供地,起始价按照同等条件下50年期出让价的60%确定。土地供应分为两部分,分别按先租后让和长期租赁方式供地。

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方式供应的,竞买保证金按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等形式的总年期出让起始价的20%收取,成交后竞买保证金转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租金。

工业用地采用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方式供应的,不再缴纳履约保证金。

第九条  弹性供应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一)工业用地弹性供应成交后,受让人或承租人凭《成交确认书》,先与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签订《弹性供应项目开发建设协议》,再与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第一阶段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租金。《弹性供应项目开发建设协议》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附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终止后如何处置地上附着物的内容。

(二)受让人或承租人持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到发改、规划、环保、财税等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自然资源局按照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约定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办理土地移交等手续。

第十条  弹性供应项目履约监管和综合验收

(一)按照不同期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先期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和《弹性供应项目开发建设协议》的约定,由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行履约监管部门共同责任机制,对项目开发建设等情况进行履约监管和综合验收。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者应按不同期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先期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和《弹性供应项目开发建设协议》约定完成项目的开发建设,并按约定向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提出综合验收书面申请。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在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综合验收。

(三)采用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方式供应的,承租人应当最迟于第一阶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届满前三个月向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提出综合验收书面申请;在规定时间内承租人未提出验收申请的,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届满前一个月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承租人不配合的,认定为验收不合格。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者已领取《不动产权证(年期出让或租赁)》的,允许向银行抵押融资,抵押额可根据取得价格的一定比例计算(在建工程的抵押额另行计算)。未动工开发项目的土地抵押终止日不得超过约定动工日,已开工开发但未竣工项目的土地抵押终止日不得超过约定竣工日,若未按约定开竣工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者作出承诺后允许抵押延期一年。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的先期租赁合同未届满的,土地抵押终止日不得超过租赁的最后期限。综合验收合格的项目可按正常规定办理抵押手续,限期整改后综合验收仍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土地抵押手续。

第十一条  弹性供应合同的终止及后续管理

(一)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的先期租赁综合验收合格的,在10个工作日内凭综合验收合格意见,向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签订第二阶段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提前通过验收的,可提前签订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受让人按出让合同约定时间付清土地出让金,并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及验收合格凭证,办理土地、房屋后续相关手续,不得再以先期租赁合同继续使用该宗土地。

(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验收不合格的,允许承租人限期整改一次,整改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在按原合同约定进行处置后,续签租赁合同,并按原年租金的两倍缴纳租金。待验收合格后,按前一条款规定,办理后续手续。

(三)工业用地弹性供应项目综合验收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且非政府原因造成的,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出具综合验收不合格意见,并报请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由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求用地单位限期自行迁移或拆除,逾期不移除的,作以下处置:

1.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者直接用于土地开发的资金额,不含出让金、租赁费和税费,下同)占约定总投资额不足25%的,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

2.已动工开发且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达到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约定总投资额达到25%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经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后,由县政府按评估价的50%进行补偿后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

第十二条  开竣工日期设定、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形成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等,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平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