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5981960/202111-00022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公民  其他  其他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名称: 平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舆县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文号: 平政办〔2021〕11号
生成日期: 2021-04-16 发布日期: 2021-04-16
有效性: 有效
平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舆县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16 11:37 浏览次数:1537 字体:[ ]

平政办〔2021〕11号

 

平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舆县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平舆县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3月30日

平舆县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意见

 

 

为进一步净化我县房地产市场环境,坚决落实“房住不炒”定位,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相关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依据住建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整顿房地产市场、房产中介秩序,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房地产项目巡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受理群众举报等方式,重点打击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规宣传、预售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整顿内容

(一)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1. 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2. 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3. 不动产登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4.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5. 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6. 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住建部门要严格资料审查,核实不动产登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有关信息,对前置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要严格实施现场勘查环节,查看开发项目施工情况,检查项目房屋楼盘表信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有关信息进行比对,确保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不动产登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所载明的建筑工程用途体量完全一致。对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中与建设工程规划性质、体量不一致,或擅自改变工程体量标准、批小建大、批少建多、批低建高、采用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要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公开公示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明示《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不动产登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房一价销控表、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楼幢建筑平面图、已批准预售的楼幢、房屋规划用途、房屋对应的使用年限、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其他证书材料。住建部门要加强和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通过政府网站或其他信息平台,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市场信息,及时将批准的预售信息、可售楼盘及房源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等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加大对在售项目的检查力度,特别要加大对重点楼盘的监控力度,对热销楼盘、退房率高、价格异常、延期交房、未验收交房以及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实行重点监查。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出现建筑工程用地性质、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证书变更后,必须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颁发部门申请变更。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预售许可信息与不动产登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内容不符的,必须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建设单位申请变更预售许可证后,方可继续销售。

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预售商品房。对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县住建局责令停止销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依法进行处罚。

(四)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为止。商品房预售资金包括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各种购房款,预售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购房款。严格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切实做到专款专用,未纳入预售资金监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县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房产交易管理中心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五)加强房地产信用管理

积极拓展房地产信用档案功能和覆盖面,发挥信用档案作用,将销售行为、住房质量、交付使用、信息公开等方面内容纳入房地产信用体系,信用档案应当作为考核企业资质的依据。对违法违规销售、存在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将不符合交付条件的住房交付使用、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准确等行为,应当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公开予以曝光。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并可暂停商品住房网上签约;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其开发企业资质,并将有关信息通报自然资源、税收、金融、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限制其参加土地购置、金融信贷等活动。

(六)严格预售商品住房退房管理

商品住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要规范商品住房预订行为,对可售房源预订次数做出限制规定。购房人预订商品住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预售合同的,预订应予以解除,解除的房源应当公开销售。已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并网上备案、经双方协商一致需解除合同的,双方应递交申请并说明理由,所退房源应当公开销售。

(七)持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县自然资源、城管、住建、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持续加强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重大意义,保持高压严查态势,持续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人员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法保护合法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正当利益,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等不正当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发改、自然资源、城管、住建、市场监管、税务、信访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明确专人,成立专班,专班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房产交易服务中心,从立项到土地、规划、建设、销售合力监管,形成部门联动。实行“黑红名单”制度,推行多领域联合查处,联合惩戒,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县发改委职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前,对信誉度低、信访量多的开发企业给予警告或延迟手续办理。

县自然资源局职责:对未取得土地利用以及违法占地、擅自改变规划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县城管局职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改变规划、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以及违规建设售楼部、营销中心等销售场所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县住建局职责:对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规预售,以及违规装饰装修售楼部、营销中心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县市场监管局职责:对违规宣传、发布虚假广告的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县税务局职责:整治房地产开发企业逃避缴纳房地产相关税费行为;

县信访局职责:接转群众信访件。

(二)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网络平台、电视、报刊等多媒体,对商品房销售、预售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普及,让群众知晓购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楼盘才受法律保护,提高广大群众在商品房销售、预售、存量房买卖的认识度;对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曝光。

(三)建立资源共享的信息平台。县发改、自然资源、城管、住建、市场监管、信访等部门之间要加强数据共享,建立资源共享信息平台,完善房地产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准确发布本部门在房地产市场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有效避免问题扩大化。

 

 

平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