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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1860000/202202-00002 组配分类: 权利与责任清单
发布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其它  企业  公民  PDF  其他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平舆县农业农村局公平竞争实施方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4-06 发布日期: 2020-04-06
平舆县农业农村局公平竞争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04-06 15:57 浏览次数:547 字体:[ ]

平舆县农业农村局公平竞争审查实施方案

 

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按照《平舆县人民政府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平政〔2019〕12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有效性和约束力,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结合我局实际,现就我局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省、市、县政府有关要求,切实推进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序开展,确保我局相关行政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统筹考虑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等多重目标需要,稳妥推进制度实施。

 

3、科学谋划,分步实施。尊重市情,坚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在实践中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

 

4、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三、审查内容

 

(一)审查对象。我局制定的涉及行业准入、产业发展、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方式。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起草属于审查范围的文件,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出台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实施。属于审查范围的文件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标准。从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 者各类保证金。

 

4. 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 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

 

(四)例外规定。

 

审查中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以上例外情形,应在公平竞争审查报告中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应向利害关系人征求意见并要明确实施期限。

 

四、审查程序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行“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

 

1.局本级制定的政策措施。由起草文件股室进行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经办公室复核,组织法律顾问研究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审议实施。

 

2.我局牵头制定的政策措施。由起草文件股室进行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填报《公平竞争审查表》,报办公室复核。由办公室组织法律顾问研究提出意见后,将审查报告与文件交其办公室会签发文。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审查增量。各股室在有关政策制定过程中必须实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一律不得出台。

 

(二)有序清理存量。各股室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认真梳理现行政策措施,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和做法。

 

(三)加强政策解读。针对社会各界及相关利益人对涉及

 

我局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提出异议时,各股室要积极应对,做好相关投诉应答工作。

 

(四)强化学习宣传。各股室要高度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组织业务培训,加强对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学习、理解和运用,切实提高审查业务水平。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为公平竞争审查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五)落实责任。局机关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督查,明确部门责任,落实具体任务,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平稳有效实施。

 

 

 

 

 

2020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