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信息浏览
索引号: 0000001860000/202207-00001 组配分类: 权利与责任清单
发布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平舆县农业农村局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防控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5-09 发布日期: 2022-05-09
平舆县农业农村局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防控清单
发布时间:2022-05-09 11:06 浏览次数:1354 字体:[ ]

平舆县农业农村局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防控清单

序号

违法风险点

风险等级

行政处罚(强制)等违法后果及依据

防控措施

责任单位

1

建立有生产、经营档案,但内容不完整的

高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建立有生产、经营档案,但内容不完整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加大对种子经营户的普法宣传;

2、在监督检查的同时,加强技术指导。

 

平舆县农业农村局

2

生产经营档案信息不真实的

低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生产经营档案信息不真实的,处超过五千元一万元以下罚款。

1、加大对种子经营户的普法宣传;

2、在监督检查的同时,加强技术指导。

 

平舆县农业农村局

3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

低风险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

(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

(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

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货值金额不足0.5万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0.2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加大对农药经营户的普法宣传;

2、在监督检查的同时,加强技术指导。

 

平舆县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