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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1060300/202303-00016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县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平舆县政府办公室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其它  公民  其他  其他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723 环罚决字〔2023〕15 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3-22 发布日期: 2023-03-22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723 环罚决字〔2023〕15 号)
发布时间:2023-03-22 08:43 浏览次数:3130 字体:[ ]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723 环罚决字〔2023〕15 号
平舆县华瑞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3689747082U
地址:平舆县规划一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某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 2022 年 12月 7 日至 2022 年 12 月 10 日对豫 QE7565、豫 QD9559、豫QXV650 、 豫 QKH895 、 豫 A7199J 、 豫 Q3091F 、 豫QE7381、豫 Q500R5、豫 Q76J66 等 9 辆机动车,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设备检定证书;检验检测设备校准证书;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年 2 月 16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723 环罚告字〔2023〕6 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2023 年 3 月 2 日,你公司在举行的听证会上缺席,放弃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10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 罚 金 额 上 限 (M) : 500000 , 法 定 处 罚 金 额 下 限 (N) :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1,1],处罚金额(X):12.2
万,代入公式:122000 = 100000.0 + ( 500000.0 - 100000.0 ) x[ 1 / 25+ ( 4 + 1 + 1 + 1) / ( 25 x 4 ) ] x 50% ,没收违法所得0.32 万元,最终裁量金额:1252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你单位于 2022 年 12 月 7 日至 2022 年 12 月 10 日对豫 QE7565、豫QD9559 、 豫 QXV650 、 豫 QKH895 、 豫 A7199J 、 豫Q3091F、豫 QE7381、豫Q500R5、豫 Q76J66 等 9 辆机动车,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叁仟贰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驻马店开发区支行;银行账号:521010028624012;户名:驻马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
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 )报送我局法规股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