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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2827005981960M/202302-00044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平舆县政府办公室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其它  公民  其他  其他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723 环罚决字〔2023〕13 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2-07 发布日期: 2023-02-07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723 环罚决字〔2023〕13 号)
发布时间:2023-02-07 10:05 浏览次数:17169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723 环罚决字〔2023〕13 号
平舆县恒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3MA47TTM321
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004乡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某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11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驾驶的一台装载机(机械环保号牌 2-GQ109152),经现场第三方公司检测其尾气排放检测值为 8.26(排放限值 1.61),超出排放标准(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以上事实,有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使用的照片,录像;污染物排放不合格的现场照片、录像;检验报告;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我局于 2023 年 1 月 12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723 环罚告字〔2023〕3 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 元,裁量等级: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 = 5000.0 + ( 5000.0 - 5000.0 ) x [ 0.0 / 5 ]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5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符合标准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平舆支行;银行账号:5310100105120110001;代办银行:平舆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拒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