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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2827005981960M/202309-00015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平舆县政府办公室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其它  公民  其他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723 环罚决字〔2023〕52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9-10 发布日期: 2023-09-10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723 环罚决字〔2023〕52号)
发布时间:2023-09-10 17:15 浏览次数:13974 字体:[ ]

2023年6月16日,平舆县皓辉有限公司在喷浆工艺生产时,污染防治设施未按要求密闭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正常开启,但不能有效收集处置喷浆时产生的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向外部扩散,厂区内存在刺鼻性气味。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法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 份,授权委托书 1 份,(被授权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 份,于2023年6月16日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的身份。

2.对平舆县皓辉皮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和现场照片证据 6 张,于2023年6月16日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公司在喷浆工艺生产时,污染防治设施未按要求密闭使用的违法事实。

3.平舆县皓辉皮业有限公司现场勘察平面图 1 份,于2023年6月16日证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和污染防治设施未按要求密闭使用的情况。

对平舆县皓辉皮业有限公司调查询问笔录 1 份,于2023年6月16日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未按要求密闭使用的违法情况。

5.《关于平舆县恒鑫皮业有限公司年加工30万张成品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平环评表 〔2018〕88 号)复印件 1 份,于2023年6月16日取证,证明你公司的建设项目已经原平舆县环境保护局审查批复。

6.《平舆县恒鑫皮业有限公司年加工30万张成品革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 1 份,于2023年5月25日取证,证明你公司的建设项目已经由建设公司、监测机构及专家等组成的验收组进行验收的情况。

7.平舆县皓辉皮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 份以及平舆县皓辉皮业有限公司《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登记材料1份,于2023年6月16日取证,证明你公司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的登记情况。

8.平舆县皓辉皮业有限公司人员工资花名册一份,于2023年6月16日证明你公司从业人员的人数及规模。

9.《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 1723 环责改字〔2023〕23号)1份和《驻马店市生态 环境局送达回证》1 份以及照片一张,证明我局于 2023 年 6 月17日已经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10.《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整改复查意见书》(豫1723环整复字〔2023〕23号)一份和送达回证一份以及复查照片1张,于2023年6月25日证明你公司已整改完毕。

11.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1 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8月2日送达了《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723 环罚告字〔2023〕33 号),告知书告知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申请听证。逾期未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判定标准:未按要求密闭/未按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二(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判定标准: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药品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三(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四(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五。(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判定标准: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六(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七(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整改时间;判定标准:限期整改;裁量等级:1);八(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九(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为(n):8;其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Bi²):[2²,1²,1²,2²,1²,1²,1²,1²];处罚金额(X):29900.0;代入公式:29900.0=20000.0+(200000.0-20000.0)×[(1/5)²+(2²+1²+1²+2²+1²+1²+1²+1²)/(5²×8)]×50%;最终裁定金额:299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涉嫌未按要求密闭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玖佰元整(299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驻马店市支行(开户名称:驻马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521010028624012;代办银行:中原银行驻马店市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拒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