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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舆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平舆县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

访问次数:2689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20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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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制定了《平舆县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1月16日

 

 

平舆县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省市财政、扶贫部门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资金、政策性收益、国家开发性和政策性经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贷款、社会捐赠资金安排的,用于支持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人口脱贫增收等方面的资金。

第二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三条  扶贫开发工作应做到职责明确,按照扶贫项目“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财政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相关部门和乡镇负责扶贫项目实施全过程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和检查工作。

(一)扶贫项目和资金检查验收实行部门和乡镇负责制。乡镇要积极配合县扶贫办及相关部门对上年度实施的扶贫项目的实施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二)财政扶贫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在检查验收前应由乡镇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进行自查,项目主管部门会同乡镇、县扶贫办进行检查验收,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在审计、检查验收或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由乡镇及时整改。

第四条  县财政、扶贫、发改、审计、监察等部门要相互配合、明确责任、各司其责、严格把关、组织协调,指导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全面加强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的审计监督检查。县审计局每年应组织专门力量全面审计统筹整合资金及各类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攻坚期内实现扶贫资金审计全覆盖。对重点扶贫项目实行跟踪审计,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结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

县财政部门按照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要做到专人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  县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资金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视其情节进行整改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虚报、骗取、套取、冒领、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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