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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1880401/202012-00003 组配分类: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县文广旅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7-24 发布日期: 2020-07-24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24 10:10 浏览次数:4923 字体:[ ]

当事人:平舆县杰拉网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3MA3XDWPE4A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411723200072

法定代表人:程丽

住址:平舆县清河南路西段南侧

你网咖涉嫌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身份证件一案,经调查,2020年7月10日,平舆县杰拉网咖14号、18号、5号、21号、26号、47号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身份证件。

经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指定麻国建为该案主办人,冯娜协助办理。

2020年7月13日9时05分至9时45分,办案人员依法对该网咖负责人程丽进行调查询问,该负责人承认了网咖涉嫌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身份证件的违规事实。经调查,该网咖7月1日,未按规定对6名上网消费人员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身份证件的行为属实。

案件于2020年7月15日调查终结。

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份;

   2、《调查询问笔录》1份;

   3、现场检查取证照片4张;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法定代表人程丽身份证复印件1份;

   6、《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以上证据真实有效,充分证明了2020年7月10日平舆县杰拉网咖未按规定对6名上网消费人员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身份证件的违法事实。

处罚理由和依据:

理由:《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之规定。

 依据: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或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有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并可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有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规定。

裁量标准:依照河南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次发现未按规定核对、登记5名以上10名以下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属于轻重违法行为”适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以上15000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你网咖拟做出给予警告,并处8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网咖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或平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平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书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