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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1850303/202012-00003 组配分类: 持证未落户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
发布机构: 县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持证未落户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12-05 发布日期: 2022-12-05
持证未落户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
发布时间:2022-12-05 16:27 浏览次数:5325 字体:[ ]

从户口所在地迁出户口,领取户口迁移证后,因故未到迁入地落户,又返回原迁出地定居的,可申请恢复户口。

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户政窗口办结。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居民身份证;
3、原户口迁移证。(遗失户口迁移证的,需提交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