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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5981960/202108-00055 组配分类: 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其它  公民  DOC  其他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主题分类  主题信息  
名称: 平舆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决字〔2021〕第3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8-03 发布日期: 2021-08-03
平舆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决字〔2021〕第3号)
发布时间:2021-08-03 09:42 浏览次数:78220 字体:[ ]

舆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决字〔2021〕第3号

平舆县立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平舆县杨埠镇大湾村委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华永

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3MA9GBY5B2D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于2021年6月2日上午对你公司涉嫌违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案进行了现场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在2021年2月未依法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你公司的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 、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公司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1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平舆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先告字〔2021〕第3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整改;

2、罚款人民币伍仟捌佰元整(5800.00元)。

你公司自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平舆支行非税收入归集专户。户名:平舆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专户 账号:5310100105120110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平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平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平舆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3日

 

 

行政机关地址: 平舆县清河大道43号   邮政编码: 463400

行政机关联系人:李新中 刘亚威  联系电话:0396—5022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