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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1060300/202201-0000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县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公民  DOC  其他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决定  
名称: 平舆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决字〔2022〕第1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1-21 发布日期: 2022-01-21
平舆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决字〔2022〕第1号)
发布时间:2022-01-21 09:08 浏览次数:4940 字体:[ ]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723 环罚决字〔2022〕1 号

平舆县塔姆泡沫塑料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723MA9H0HJT36

地址:古槐街道双龙路口东一公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1 年 11 月 2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生产车间破损,密闭不完全,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从事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 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生产车间破损,密闭不完全;现场勘查示意图;亮证执法照片;环评批复及验收意见;原材料及产品照片;大门照片;生产设备照片;治污设施;违法行为照片及视频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723 环罚告字〔2021〕3 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密闭不严,或者已按照规定安 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裁量等级:1,裁 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机械设备制造、轮胎制造等含挥 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或使用,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 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 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 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 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 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4, 1, 1, 1],处罚金额(X):69500,代入公式:69500 = 20000.0 + ( 200000.0- 20000.0 ) x [ 1.0 / 5 + ( ( 4 + 1 + 1 + 1 ) / ( 5 x 4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69500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生产车间破损,密闭不完全。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从事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罚款人民币陆万玖仟伍佰元整; (2)责令停产整治.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平舆支行;银行账号:5310100105120110001;代办银行:平舆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平舆生态环境分局法制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

2022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