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0D00001040100/202202-00001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
发布机构: 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公民  其他  老年  中年  青少年  综合政务  通知  
名称: 平舆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1-14 发布日期: 2021-01-14
有效性: 有效
平舆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14 11:29 浏览次数:307 字体:[ ]

县直各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 “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降低政府采购供应商交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现就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各采购人要严格贯彻落实《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要求,全县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也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以投标承诺函的形式替代投标保证金。要求提供投标承诺函的,在编制招标采购文件时要明确供应商应承诺事项及违背承诺的责任追究措施。

二、鼓励采购人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

采购人要根据项目特点、市场状况、周期长短等情况,综合考虑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鼓励采购人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收取比例最高为政府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并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缴纳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并应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事项后及时退还。

采购人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鼓励通过保函的形式收取。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不得拒收。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采购人可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约定要求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

请相关单位严格执行,不得变相收取投标保证金或过高收取履约保证金,一旦发现有违规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财政局将对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按规定进行处罚。

 

 

平舆县财政局

202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