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5981960/202202-00014 组配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公民  其他  老年  中年  青少年  综合政务  通知  
名称: 平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和评估办法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4-28 发布日期: 2021-04-28
有效性: 有效
平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和评估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28 20:35 浏览次数:19824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和评估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4月25日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和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第三方评估工作,跟踪了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检验评价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效果,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决策评估是指负责评估的机构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施行过程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决策执行后的效果作出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第三条  决策建议、执行部门或县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以下称“评估机关”)具体负责跟踪反馈、评估工作,县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履行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审查职责。

根据工作需要,经县政府批准,可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反馈、评估。

第四条  决策跟踪反馈、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客观全面地作出跟踪反馈、评估。

第五条  决策跟踪反馈、评估要以有利于检验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效果、效益、效率,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实现决策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决定决策的循环使用为目的。

第六条  跟踪反馈、评估机关、受委托评估机构不得预设评估结论,不得按照评估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偏好取舍信息资料。

第七条  参加跟踪反馈、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评估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跟踪反馈、评估机关的要求,提供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协助做好决策跟踪反馈、评估工作。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跟踪反馈、评估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评估是指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根据其制定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评价,并提出跟踪反馈、评估意见的制度。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跟踪反馈及评估: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较多意见的;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或实施机关、县政府法制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评估的;

(三)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制定机关或实施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评估可以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全部内容进行跟踪反馈、整体评估,或者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跟踪反馈、部分评估。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评估由县政府法制部门牵头组织实施,主要依据以下标准进行:

(一)合法性。各项规定是否与现行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相一致;

(二)合理性。公平、公正原则是否得到体现;各项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是否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实现制定目的;法律责任是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协调性。政府规范性文件与同位阶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冲突,规定的制度是否互相衔接,要求建立的配套制度是否完备;

(四)可操作性。规定的制度是否有针对性地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规定的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于操作;

(五)规范性。制定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影响到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正确、有效实施;

(六)实效性。政府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的制定目的。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评估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网络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专家咨询、案卷评查、相关规范性文件比较分析等多种方法进行。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跟踪反馈、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实施绩效、制度设计等跟踪反馈、评估内容分析;

(三)跟踪反馈、评估结论及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五条  跟踪反馈、评估机关根据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评估工作实际需要,可以采取简易程序进行跟踪反馈、评估。

第十六条  采取简易程序的,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网上问卷调查或者征求意见等方法收集、分析信息资料或者召开论证会等方式进行跟踪反馈、评估,最终形成跟踪反馈、评估报告。

 

第三章  其他决策事项实施情况跟踪反馈、评估

 

第十七条  其他决策事项跟踪反馈、评估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符合;

(二)实施决策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实施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实施决策在特定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实施决策与经济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

(六)实施决策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七)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十八条  对其他决策事项跟踪反馈、评估结束后,撰写决策事项的总体跟踪反馈、评估报告。跟踪反馈、评估报告应包括:

(一)对决策事项的作出与实施进行总体的跟踪反馈、评价,对决策效果、决策效率、决策效益作出定性与定量的跟踪反馈、评价;

(二)作出决策跟踪反馈、评估和定性、定量评价的依据;

(三)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

(四)对决策事项继续实施、推广、调整或终结的建议。

第十九条  其他决策事项实施情况跟踪反馈、评估报告,经县政府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后,报县政府审议,形成对决策事项继续实施、推广、调整或终结的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级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评估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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