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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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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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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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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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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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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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被发现;
2.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制度;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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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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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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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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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
2.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建立起完善的养殖档案,并按规定保存;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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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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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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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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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
2.责令改正后,能及时提供相应的种畜禽合格
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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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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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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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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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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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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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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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收购国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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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
2.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3.销售、收购的畜禽已加施标识,但部分损毁或丢失;
4.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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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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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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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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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被发现;
2.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3.货值金额3万元以下的;
4.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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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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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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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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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
2.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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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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