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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1860000/202202-00003 组配分类: 权利与责任清单
发布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其它  企业  公民  PDF  其他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平舆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 《平舆县农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3-30 发布日期: 2021-03-30
平舆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 《平舆县农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30 16:02 浏览次数:2622 字体:[ ]

平舆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平舆县农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局直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为进一步优化农业领域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包容审慎监管,按照驻马店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制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驻法政办〔2020〕71号)和《关于修订完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驻法政办〔2021〕64号)精神,我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了《平舆县农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事项目录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2021年3月30日

 平舆县农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1

 

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行政处罚

 

1.首次被发现;

2.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建立采购、销售台账;

3.未造成危害后果。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2

 

对农药经营者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的行政处罚

 

1.首次被发现;

2.责令改正后,立即停止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的违法行为;

3.未造成危害后果。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3

 

 

对农药经营者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行政处罚

 

1.首次被发现;

2.责令改正后,立即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进行分柜销售;

4.未造成危害后果。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4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1.  首次被发现;

2.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制度;

3.未造成危害后果。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5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政处罚

 

1.首次被发现;

2.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建立起完善的养殖档案,并按规定保存;

3.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6

对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行政处罚

1.首次被发现;

2.责令改正后,能及时提供相应的种畜禽合格

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

3.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7

 

 

对销售、收购国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行政处罚

 

1.首次被发现;

2.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3.销售、收购的畜禽已加施标识,但部分损毁或丢失;

4.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

8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1.  首次被发现;

2.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3.货值金额3万元以下的;

4.未造成危害后果。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9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行政处罚

 

1.首次被发现;

2.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3.未造成危害后果。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10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1.首次被发现;

2.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3.通过审核符合法定经营条件;

4.未造成危害后果。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1

对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1.首次被发现;

2.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3.未造成危害后果。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平舆县农业领域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从轻减轻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1

对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1.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其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符合规定;
  2.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3. 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2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1.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建立完善的原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
  2.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3. 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序号

违法行为

从轻减轻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3

对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1.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履行变更和备案手续;
  2.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3. 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对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行政处罚

  1. 履行了查验义务,有相关进、销台账;
  2.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3. 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序号

违法行为

从轻减轻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5

对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政处罚

  1. 立案前相关部门已受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或者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但未超过半年;
  2.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3. 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序号

违法行为

从轻减轻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6

对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劣兽药的行政处罚

  1.  履行了查验义务,有相关进、销台账;
  2.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3.  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序号

违法行为

从轻减轻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7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1. 立案前相关部门已受理相关许可申请或者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但未超过半年;
  2.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3. 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8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拆包、分装饲料进行销售的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2. 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9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依照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行政处罚

  1.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建立起完善的购销台账;
  2.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3. 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序号

违法行为

从轻减轻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10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1. 履行了查验义务,有相关进、销台账;
  2.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3. 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

11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1. 履行了查验义务,有相关进、销台账;
  2.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3. 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