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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1760103/202207-00004 组配分类: 其他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生产、司法  气象、应急  公民  DOC  其他  公安、安全、司法  通知  
名称: 平舆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5-27 发布日期: 2022-05-27
平舆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2-05-27 10:06 浏览次数:5075 字体:[ ]

平舆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升安全风险隐患防范化解能力,规范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加强事故灾难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豫应急办〔2019〕6号)、《河南省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响应办法(试行)》(豫应总指办〔2019〕4号)、《驻马店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平舆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平舆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划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及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1.2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协调联动,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县政府统筹指导,协调全县资源支持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一般事故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先期处置工作,由县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救援合力。

(4)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健全各方快速反应、联动协调的工作机制,高效有序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5)依法依规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推进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对的科技支撑能力。

1.3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 应对主体

(1)平舆县辖区内,初判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原则上由省政府负责应对,市政府、县政府负责先期处置。

(2)初判发生较大事故,原则上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县政府负责先期处置。

(3)初判发生一般事故,原则上由县政府负责应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先期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

县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指挥体系由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现场指挥部、乡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2.1 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

2.1.1 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组成

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承担,由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及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组成,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对的决策、指导、协调等工作。

指   挥   长:刘  飞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常务副指挥长:代元辉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  指 挥 长:王  娟  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县政府副县长

孔  杰  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张  岩  县政府副县长

吴振国  县政府副县长

王洪亮  县政府副县长

张旭东  县政府副县长

代建华  县政府副县长

代向阳  县政府党组成员、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发改委、教育局、科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广旅局、城市管理局、卫健体委、市场监管局、人武部、消防救援大队、总工会、团县委、妇联、供销社、气象局、供电公司、银保监组、邮政公司。(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2.1.2 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职责

(1)建立平舆县应急指挥平台、应急联动机制、应急救援队伍调动制度及物资保障,加强预警监测系统和信息分析系统建设,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的监测预警能力;

(2)决定本预案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应急救援行动的终止;

(3)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当地驻军以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工作,指挥调度应急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

(4)发布事故应急处置相关信息;

(5)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进展情况;

(6)协调善后处置以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7)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其他相关事项。

2.1.3 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

(1)受理事故预警信息并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会商,经分析研判确定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后,立即上报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并提出启动响应建议,同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2)组织修订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协调各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并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并督促、指导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

(3)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救援队伍保障等;

(4)负责建立指挥部成员的应急通讯方式,并告知指挥部相关人员;

(5)负责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与应急指挥平台;

(6)完成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时,配合省、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视情组成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治组、治安保卫组、信息舆情组、善后处置组、技术资料组、后勤保障组、环境监测处理组、专家组等10个应急处置工作组。

2.2 现场指挥部

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以上应急响应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事发地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负责同志担任。

现场指挥部负责指导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各项指挥、协调、保障工作,组织做好队伍、装备、物资等保障工作,参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10个工作组设置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由各个工作组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的上下衔接、协调一致。

2.3 乡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先期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可参照本预案应急组织体系,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体系,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现场救援工作。

3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 风险防控

(1)县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针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评估,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2)生产经营单位要针对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3.2 风险监测

(1)县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进行分级动态监控,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会商评估,对重大隐患立即采取处置措施。

(2)加强生产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1. 3 风险预警

3.3.1 预警发布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一级预警(特别重大,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由县政府报省政府、市政府组织发布。

二级预警(重大,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由县政府报省政府、市政府组织发布。

三级预警(较大,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由县政府报市政府组织发布。

四级预警(一般,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由县突发事件预警发布中心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对外发布。

各类预警信息和预警措施在对外发布的同时,应及时向县各指挥部及成员单位通报。

3.3.2 发布方式

(1)预警信息的发布、传播、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2)预警信息包括预警区域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受灾情况、预防预警措施、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进入预警期后,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和应对工作。

(3)具体按照《驻马店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实施办法(试行)》(驻政办〔2018〕84号)相关规定执行。

3.4 预警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县政府、县有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单位采取处置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随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受损程度。

(2)加强公众沟通,利用广播、电视、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向社会公布采取的有关措施及对公众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要求等。

(3)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4)加强预测事发区域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

(5)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准备。

(6)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准备应急设施和室内临时避险场所,确保可用。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安全运行。

(7)其它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5 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1)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后,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2)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信息报告的程序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县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2)县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并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1.2 信息报告的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状态、伤亡情况、事发单位或发生地基本情况、事故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事发现场指挥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各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全面情况不清楚的,应先上报已掌握的主要情况,随后补报详细信息,不得以需要了解详细情况为借口延缓报送时间。

4.1.3 信息报告的方式

事故信息报告可采取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值班会商系统、单兵音视频等方式。通过传真和电子信箱报告事件信息后必须电话确认。各级接收和上报事故信息必须认真进行登记存档,以备调查核实。

4.1.4 信息报告的时限

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应急厅函〔2019〕271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及《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加强事故灾难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豫应急办〔2019〕6号)规定,平舆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时限如下:

(1)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县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县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县委、县政府接到报告后,15分钟内直接向市委、市政府电话报告,35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报告。

(2)较大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接到报告后20分钟内向县委、县政府、县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县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40分钟内书面向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报告。

经研判,如果较大事故比较敏感或可能演化为重特大事故,县委、县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直接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3)一般事故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书面向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报告。

(4)较大及以上事故每天上午8点前、下午17点前,县应急管理局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各续报1次;特殊情况随时续报,续报直至事故应急处置结束。领导对事故信息有批示的,按照领导的批示及时跟踪续报事件抢救进展情况。工矿商贸领域事故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变化当日续报。

(5)接到县委、县政府值班室要求核实有关情况的通知后,各单位原则上要在20分钟内电话反馈;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接到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要求核实有关情况的通知后,县应急管理局原则上要在20分钟内电话反馈;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

各级在事故现场的处置人员、应急值班负责人要保持通讯畅通,及时接听国务院总值班室电话(010-66015050)、国家应急管理部值班室电话(010-83933123/83933200)、省委值班室电话(0371-65902289)、省政府值班室电话(0371-65506266)、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电话(0371-65919777/65919700)、市委值班室值班电话(0396-2600101)、市政府值班室电话(0396-2601611)、市应急管理局24小时值班值守电话(0396—2606238)和县委值班室电话(0396-5022101)、县政府值班室电话(0396-5022801)、县应急管理局24小时值守电话(0396--5003998),按照要求准确如实报告事件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

4.2 先期处置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处置内容主要包括: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

按照信息报送相关规定与要求,向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事故影响可能超出本单位范围的,及时将险情通报给周边单位和人员。

(2)事发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事发单位、事发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信息。

(4)县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单位)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4.3 响应分级

(1)Ⅰ级响应。由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长决定启动,并组织指挥,必要时由县委主要领导组织指挥。

(2)Ⅱ级响应。由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长决定启动,并组织指挥,必要时由县委主要领导组织指挥。

(3)Ⅲ级响应。由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并组织指挥。

(4)Ⅳ级响应。由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并组织指挥。

事故发生后,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下级政府的响应级别不应低于上级政府的响应级别。

4.4 响应启动

4.4.1 响应启动的条件

(1)初判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态有明显向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转化时,启动Ⅰ级响应。

(2)初判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不会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但事件本身较敏感,或事态发展有扩大趋势,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大会议活动举办期间等特殊地点、敏感时期,启动Ⅱ级响应。

(3)初判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社会影响小,事态发展趋势可控时,启动Ⅲ级响应。

(4)初判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Ⅳ级响应。

生产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或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4.4.2 响应启动

4.4.2.1 Ⅰ级、Ⅱ级响应启动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立即按照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先期处置,在省、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接管后移交指挥权,并在省、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1)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及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①协调调度救援队伍、专业设备、应急专家及时赶赴现场。

②开展现场会商,研判事故形势,制定具体救援方案并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③指挥各应急处置工作组快速开展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县公安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文广旅局、城市管理局、卫健体委、市场监管局、气象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向各组传达指挥指令,协调和督促各组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队伍的调度工作以及专家人员的联系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信息报告工作以及较大事项的协商工作等。

抢险救援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消防救援大队、人武部军事科、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负责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等;组织综合应急救援队及各相关专项应急救援队、社会救援队伍等组织营救受困、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迅速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及其他控制措施;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等;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医疗救治组:由县卫健体委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乡镇(街道)医疗机构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救援机构和医疗救援力量,开展医疗救援、医疗转运和医疗救治工作。

治安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人武部军事科、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事发单位保卫部门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负责事故现场秩序维护、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社会治安等。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水电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警卫,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信息舆情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应急管理局、融媒体中心、事故单位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负责新闻发布和舆情监测、预警、报告处置等工作。

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县人社局、财政局、总工会、乡镇(街道)有关部门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负责伤亡人员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等。

技术资料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

负责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专家、技术人员等,调用相关资料等。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县发改委、财政局、科工信局、商务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负责应急救援中电力、能源、交通、装备、物资等的支持保障工作。

环境监测处理组: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县气象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局、水利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负责快速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种类以及污染影响,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控制污染的扩散,消除危害,并对潜在危害继续监控。

专家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相关专家组成。

负责对应急救援进行指导,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解决应急处置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难题。

④按照省、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其他工作。

4.4.2.2 Ⅳ级响应启动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响应行动。

(1)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及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指导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①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或工作组,明确职责分工及人员。

②协调调度救援队伍、专业设备、应急专家及时赶赴现场。

③开展现场会商,研判事故形势,制定具体救援方案并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④指挥各应急处置工作组快速开展工作。

⑤向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相关情况,根据事态发展提请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⑥事发地政府按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组织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2)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5 社会动员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平舆县及下辖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事故防御、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工作。

4.6 响应升级

当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县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市或者省有关部门(单位)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县政府报请市政府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故处置,根据事态发展提请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4.7 响应结束

当遇险人员获救、事故现场得到控制、污染物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和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风险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确认,报请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1)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遭受损失的实际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

(2)对突发事故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

(3)妥善解决因处置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

(4)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5)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5.2 调查评估

(1)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分别由省政府、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落实上级调查组提出的改进建议,认真汲取事故教训。

(2)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市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

(3)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县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

(4)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分析研究,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总结和评估制度。现场指挥部负责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基本情况、事故信息接收与报送情况、应急处置组织与领导、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主要技术措施及其实施情况、救援成效、经验教训、相关建议等。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对应急处置作出评估结论。

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事故主管部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工作的建议,于应急终止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县政府。

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由县政府报市政府同时抄送有关单位。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由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结合实际救援情况,对事发地政府上报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进行分析研究,报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报市政府,同时抄送有关单位。

5.3 恢复与重建

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受到事故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1.1 应急队伍组成

(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依托消防救援队伍,建立县、乡、村三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县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建和管理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本部门、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任务。

(3)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是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突击力量,依法参与应对事故灾难,维护社会稳定等应急救援和处置任务。

(4)社会救援力量。发挥共青团、红十字会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志愿者等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志愿者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6.1.2 应急队伍管理

(1)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要加强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指导高风险企业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2)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要加强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消防救援队伍及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县、乡级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积极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与考核,动态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确保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

(4)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6.2 资金保障

(1)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相关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县政府负责解决。

(2)县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合理的补助。

(3)各级政府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做出其他处理。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要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救济、补偿和保险理赔。

(4)县政府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局按照规定落实。

6.3 物资保障

(1)全县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并储备应急救援物资。

(2)按照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分区域、分部门合理储备应急物资。

(3)建立完善应急物资数据库,按照“各级储备、应急共享、自救互救、政府补助”的原则调配与使用应急物资。

(4)事故易发、多发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5)事故状态下有关各方有义务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自身储备的应急物资。

  1. 4 通信保障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2)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3)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信息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4)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辅助通信方式和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向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救援现场应配备现场紧急通讯系统,与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保持通讯畅通,主要包含有线通信系统、无线指挥调度系统、图像监控系统、信息报告系统、基于地理信息的分析决策支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和信息发布系统等。

6.5 医疗卫生保障

(1)县卫健体委负责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医疗专家队伍和医疗救援队伍,组织储备医疗救治应急物资。

(2)县政府应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治药品、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事故伤员的救治能力。

(3)生产经营单位要针对本企业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加强员工自救、互救技能培训,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所用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掌握抢救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解毒药供应的城市及来源。

(5)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

6.6 交通运输保障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2)县交通运输局要牵头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应急联动机制,必要时,可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确保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

(3)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明确本部门应急救援专用车辆,以便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4)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期间,配备统一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

(5)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县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城管局等部门应迅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进行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6)必要时,由省政府、市政府协调民航、铁路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6.7 社会治安保障

(1)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治安由县公安局组织实施,在事故现场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2)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助、群防群治,全力维护事发地区的稳定。

6.8 法制保障

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和延续期间,县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县司法局要按照县政府的要求对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1. 9 技术保障

6.9.1 科技支撑保障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会同县科工信局采取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机构等开展研究用于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6.9.2 气象服务保障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根据预防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的需要,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和预警。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1)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2)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的特点。

7.2 预案审批与备案

(1)县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2)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县政府办公室转发。

(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批准与备案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的规定执行。

7.3 预案演练

(1)县应急管理局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3)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县应急管理局。

(4)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7.4 预案评估与修订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内风险隐患建立定期评估制度,根据评估结果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及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现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修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③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⑥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预案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意见。

7.5 宣传和培训

(1)县应急管理局、县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载体,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对、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2)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人社局组织开展面向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干部、新闻发言人、基层干部的应急管理专题培训,提升其预防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4)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团县委、县民政局、红十字会,组织协调县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应急志愿者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事故应急救援基本技能,增强现场组织、自救互救以及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

(5)企业与所在地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8 责任奖惩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个人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1)本预案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终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其他类别的事故参考生产安全事故执行。

(2)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制定,经县政府审批后发布实施。

(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人民团体组织、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编制完成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文件;相关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另有具体规定的参照其规定执行。

(4)本预案中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5)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6)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0 附件

1.平舆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类别、牵头部门和专项指挥机构

2.平舆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单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