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户口迁移审批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公民离开户口登记的常住地到另一常住地实际居住的所有户口迁移申请和办理。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有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审批。三、受理机构 户口在同一县辖区内迁移的到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其他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办理。四、决定机构 户口迁移证的印制由省公安厅印制。
五、办事条件
(一)在经常居住地有固定住所并长期居住的。(二)夫妻双方相互投靠的。(三)未成年人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投靠父母的。(四)无独立生活能力的老人投靠子女的。(五)符合户口管理规定的其他户口迁移条件的。(六)具备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具备或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提交资料齐全予以批准。六、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个人申请
原件
纸质
原件查验
2
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
原件及复印件
3
代理人身份证件
(二)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人通过现场报送提交材料。七、申请接收(一)接收方式1、窗口接收:接收部门:李屯镇派出所。2、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5:00(夏日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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