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时资金救助范围。主要用于兜底保障的贫困家庭、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二、严格按照程序救助。1、临时救助金额按本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1-3倍标准给予救助。对符合条件的由个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手续,填写《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由乡镇办审批,并报县民政局备案。2、临时救助金额超过本年城市月最低生活标准3倍的,由乡镇(街道)按规定程序提供相关手续,上报县民政局审批,由乡镇(街道)进行发放。3、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一个家庭或个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救助。在不同时间段因不同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
三、临时救助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做到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金额准确,并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救助金不得下拨村 (居)委会、不得平均分配、不得以慰问形式使用临时救助资金。
四、加强管理监督。临时救助对象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家庭和个人,取消当事人申请临时救助的资格,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生活救助或贪污、挪用、扣压、拖延临时救助金的经办机构和人员,严肃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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