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2022〕277号
十字路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十字路乡自然灾害事故应急预案通知
各村委、乡直各单位:
现将《十字路乡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十字路乡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5日
十字路乡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合理配置救灾资源,迅速、有序、高效地处置自然灾害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尽快恢复灾区人民的正常的生产和生活。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平舆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凡在我乡范围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冰雹、沙尘暴、雪、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裂缝、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性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当周边乡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人为本、减少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1.4.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在乡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密切合作、协同应对,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力有序有效。
1.4.3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村委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1.4.4政府主导、社会动员。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引导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2、组织指挥体系及工作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2.1.1指挥机构。
成立十字路乡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乡减灾办”),为全乡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应急综合指挥协调机构。
主要职责:乡减灾办是十字路乡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承担应对自然灾害紧急救助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职能,研究制定全乡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救灾活动,指导协调各村委和乡直有关部门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推进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乡减灾办主任:乡政府分管常务副乡长。
乡减灾办副主任:政府办分管副主任、乡应急办主任。
乡减灾办成员:乡宣传组织、应急管理办公室、财政所、中心校、派出所、自然资源所、财政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乡武装部各村委负责人。
2.1.2减灾办公室
减灾办公室设在乡应急办,承担乡减灾办日常工作,主要负责报送减灾救灾信息,提出减灾救灾工作建议,与乡减灾办各成员单位和村委联系沟通,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等。
2.2工作职责
乡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相关工作。
乡宣传组织:根据乡减灾办办公室提供的防灾减灾救灾信息,负责协调新闻媒体,指导媒体及时发送预警信息,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加强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力度,确保正确舆论导向,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乡中心学校:负责中心小学,幼儿园防灾减灾救灾知识普及、教育培训和演练工作;协助灾区政府和教育系统做好受灾学校转移师生员工、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牵头做好学校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乡移动、联通:负责灾害监测预报的空间技术支持,协调保障灾区应急通信;负责指导工业企业灾后复工复产工作。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科技创新工作,支持技术装备研发;负责组织实施防灾减灾救灾科研项目,承担灾害发生规律和防灾减灾救灾方面技术研究,为救灾决策提供科学支撑。负责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无线电频率资源保障和干扰查处。负责县内各基础电信企业做好抢险救灾通信的应急保障工作和灾后通信设施恢复抢修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乡派出所:负责重大减灾活动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交通秩序维护,以及重大灾害期间灾区社会秩序稳定;积极配合灾区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安全畅通;依法打击灾区盗抢违法犯罪,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违规人员;做好灾区重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全乡公安系统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乡财政所:根据财力情况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防灾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预算;会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请领、分配、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自然资源所:负责全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全乡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宣传地质灾害防灾知识,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估,指导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临灾避险演练;负责做好灾区测绘和地理信息保障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及时上报灾害信息。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组织编制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检疫管理工作,指导林业植物检疫执法;管理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预警工作。
乡应急管理办公室:承担乡减灾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以及各村委负责人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制定我乡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全乡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牵头组织乡内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参与因灾倒损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承担自然灾害风险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减灾能力调查评估;负责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组织灾害救助,救灾捐赠等工作;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承担中央下拨、省、市、县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指导完善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机制;负责震情监测预报、震情趋势判定、地震现场调查等工作;推进地震灾害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协同组织抗震救灾指挥调度和应急救援,参与灾区民用建筑物安全鉴定和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开展地震科学和减轻地震灾害的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工作。
乡人武部:在乡内发生灾情时,根据乡政府和灾区村委请求,协调组织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处在灾区的易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加强监测、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危害。
3 灾害预警响应
自然资源、农业等部门及时向乡减灾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乡减灾办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乡减灾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村委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紧急情况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乡救灾物资储备库和相关村委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农业、应急、自然资源等部门和单位组成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村委了解灾害风险,并报告至乡应急办;乡减灾办派出工作组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6)向乡委、乡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乡减灾办成员单位通报。
(9)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乡减灾办终止预警响应。
4 灾情信息管理
乡应急办和各村委负者人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各村要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乡应急办报告,乡应急办在接收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乡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造成本乡区域内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各村要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乡政府、乡应急办。乡应急办要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和市急管理部。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乡应急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乡应急管理办公室接报后立即向乡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稳定后,乡应急管理办公司要在5日内核定灾情数据并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
4.1.3 对干旱灾害,各村委和应急管理部门要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5 应急响应
各村委要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响应等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害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等级。
5.1 响应措施。
乡委、乡政府主要领导统一组织、领导、协调乡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村委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乡减灾办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村委勘察、确认灾害情况,调动乡乡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先应急处置与救援,并立即将受灾情况、先期处置措施上报县应急管理局。
(2)乡应急办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做好群众通知、群众转移、群众疏散响应工作,减少因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乡减灾办主任召开乡减灾办商会,乡减灾办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乡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4)乡政府主要领导率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5)乡应急管理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乡减灾办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乡应急办通报有关情况。
(6)以乡政府或乡应急办、财政所名义向县政府或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上报拨付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请求市级资金支持。
(7)根据村委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收到县财政拨款或乡政府确定下拨应急资金后,乡财政所、乡应急办迅速制定分配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乡应急办会同县发改委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乡乡(街道)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局和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抢通灾民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输送的公路设施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交通畅通,协调主管部门开通减灾救灾“绿色”通道;根据减灾救灾工作需要,组织应急运输车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提供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工具;负责全县公路交通安全监督和安全信息发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避险等工作。
(8)派出所负责灾害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交通秩序维护,以及重大灾害期间灾区社会秩序稳定,做好灾区重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积极配合灾区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安全畅通;消防大队承担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相关工作;负责消防监督检查以及应急救援,做好消防知识科普宣传及演练。乡武装部根据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灾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9)乡政府组织移动、联通、电信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乡卫生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乡自然资源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以乡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乡应急办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1)灾情稳定后,根据乡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乡应急办、受灾村委和其他乡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乡减灾办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乡减灾办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乡减灾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领导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及乡乡(街道)灾区应急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乡财政所、乡应急办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拨付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乡应急办指导灾区村委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乡应急办、财政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乡应急办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组织有关负责人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灾区村委要在每年l0月上旬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2.3 根据受灾村委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乡财政所、乡应急办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乡应急办、乡民政所指导受灾村委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县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进行安全性和抗震性鉴定并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住建部门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减灾抗灾需求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低洼易涝地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乡自然资源所和乡应急办根据村委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以乡政府或乡应急办、财政所名义向县政府或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报送拨付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请示。
6.3.3 根据村委资金申请,依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乡财政所、应急办、自然资源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各地因灾倒房恢复重建。
6.3.4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村委负责人要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县应急部门。乡应急办收到村委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联合财政所和自然资源所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县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5 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乡财政所、乡应急办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等规定,安排乡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原则,督促村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7.1.2 村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3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和灾区恢复重建。
7.1.4 受灾地区应急、财政部门要规范救灾资金的管理发放。除应急救助补助、因灾遇难人员亲属抚慰金可采取现金救助外,其他救灾资金要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7.1.5 灾害救助实行灾害救助明白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助的受灾人员,由乡乡(街道)统一发放灾害救助明白卡,告知救助款物的发放数量、发放时间和发放方式。
7.2 物资保障
7.2.1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2 乡级救灾物资储备由乡应急办提出方案,与乡财政所会商后组织采购。所需经费从乡级财政预算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中列支。
7.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灾害发生时,上级应急部门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给予经费补助。交通运输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交通运输部门按有关规定,对运送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和受灾人员的车辆免费通行。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运营部门要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加强乡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各村委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乡政府有关部门要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各村委要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工作经费保障。
要注重应用物联网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优化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乡政府各村委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自然资源、农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十字路乡、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要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建立基于卫星定位、遥感测绘、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开展空间技术减灾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
7.7.2 组织应急、自然资源、农业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 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4 研究、建立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快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和培训
7.8.1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
7.8.2 积极开展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3 组织开展对各村委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1.1 自然灾害: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
8.1.2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8.1.3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地震、自然资源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方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8.1.4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演练
乡减灾办公室协同乡减灾办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乡应急办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按程序报乡政府审批。各村委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乡应急办负责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预案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预案不一致的,以本预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