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
一、救助依据: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2、《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
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豫政)【2015】32号);
4、《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民文【2019】194号)。
二、救助条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三、申请程序: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给予救助。救助金额超过1000元的,由县民政局审批;对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由乡政府审批,报民政局备案。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四、救助标准: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当地月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人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发放1至3个月的临时救助资金,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6个月。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一年内不得超过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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