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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1800401/202212-00001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事项
发布机构: 双庙乡 主题分类:
名称: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12-06 发布日期: 2022-12-06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发布时间:2022-12-06 12:09 浏览次数:1484 字体:[ ]

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试行)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切实加强本乡流浪、乞讨和精神病人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2009年7月16日国家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卫生部联合下发)

适用人员

(一)在本乡区域内流浪乞讨的;

(二)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落的;

(三)有家可归,但因监护人或家长放任而流落街头的精神病患者,、聋、哑、痴、呆、傻等公民;

(四)长期在外流浪、以乞讨为生或以乞讨为生财之道,有轻微违法行为,尚不够劳教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

原则及职责

流浪、乞讨、精神病人的收容、遣送和管理,是一项特殊的社会管理工作,是综合治理、整脏治乱的一项特殊任务,民政、公安、司法、城管、交通、卫生等部门都要大力协助,密切配合,提供便利的工作条件。在对流浪、乞讨和流落街头的精神病人的管理中,要坚持“及时救助、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妥善处理”的原则,及时抓好救助管理工作。

管理

(一)对流落本县城街头的流浪、乞讨人员必须实施救助。由公安部门在查明被救助人员情况后,民政部门应及时救助,并劝其返家,杜绝他们在本县城流浪、乞讨。

(二)对本乡有家可归的老幼病残人员,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乡、村教育家属认真管好,不得虐待;对负有赡养、抚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抚养,被遗弃在街头流浪、乞讨的,视其情节处理,对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赡养、抚养人的法律责任。

(三)对离家出走的精神病患者,城管和公安部门要及时联系民政部门送精神病康复医院治疗并暂时救助,待病情稳定查明其家庭住址或单位后,通知其居住所在地有关单位协商处理,留院治疗期间的一切费用,由其家属或所在地区相关责任部门承担。对经查实确属无家属或单位认领的精神病患者,由民政部门负责实施医疗救助和交缴医保金。

(四)对好逸恶劳,专以乞讨为生或以乞讨为生财之道,违法尚不够治安管理处罚的乞讨人员,民政局应将其讨要的全部收入没收归公,并对此类人员实行建立档案管理。

救助办法

1、对经查实确属生活无着落,在本乡的流浪、乞讨人员(以流浪、乞讨为生财之道的人员除外),由民政部门在财政预算的专项经费中,给予生活费其标准为50—500元。

2、对经查实属精神病患者的,由所在地乡人民政府书面联系县民政部门,送往精神病院治疗。其费用由民政部门承担。

3、对经查实属本乡内的精神病患者,其医疗救助办法按正府办法〔2009〕106号文件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