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一、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标准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0—18岁儿童。
父 母 双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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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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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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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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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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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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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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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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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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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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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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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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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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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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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2.失联是指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及相关特定关系人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
3.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期限在6个月以上;
4.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5.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6.重病原则是指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认定的28种疾病。各年度具体的大病病种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政策规定执行。
1. 高血压Ⅱ-Ⅲ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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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再生障碍性贫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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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糖尿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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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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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活动性结核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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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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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癌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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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地中海贫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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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肉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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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精神分裂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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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淋巴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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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双向情感障碍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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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多发性骨髓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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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帕金森氏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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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黑色素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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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血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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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生殖细胞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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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重症肌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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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白血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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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肌营养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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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需要放化疗的颅内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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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运动神经元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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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终末期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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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地方性氟骨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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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器官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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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克山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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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系统性红斑狼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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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艾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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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二、认定程序
(一)申请
1.监护人或临时照料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情况特殊的,由儿童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3.已在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由所在福利机构向上级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提供儿童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法定抚养、扶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儿童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由监护人委托提出申请的,需提交受委托证明、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查验
1.乡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
2.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进行信息比对的,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教育、卫生、公安、法院、检察院、残联等部门提供的必要补充材料。
3.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书面核实。
4.在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由福利机构报上级主管民政部门负责审核。
查验时,应按照认定标准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2)失踪: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材料;
(3)重残:一、二级残疾人证或三、四级精神残疾、智力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4)重病: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
(5)服刑、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人民法院的判决(决定)书或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证明材料;
(6)失联:由儿童户籍地所在村委会2名以上亲属或邻里出具父母失去联系且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证明人签名并按指印,村委会、乡人民政府注明意见并加盖印章);
(7)年满18周岁仍在校就读的高中、职高、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学校出具的在校就读证明;
(8)集中供养儿童:福利机构需提供临时监护协议书。
(三)确认
1.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
2.主管民政部门自收到所属福利机构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
3.符合条件的,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
4.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保障
1.从确认后的次月起,按照现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1)由监护人抚养的,按散居孤儿月人均1050元的保障标准发放;
2. 生活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直接拨付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的银行卡或银行账户。集中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直接拨付到福利机构的集体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