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实验小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强化学校管理,大力推行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平舆县实验小学;地址在建设街北段56号。
第三条:学校性质
学校为县教育局直属全日制公办小学,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学校实施六年制义务教育。
第四条:办学历史和规模
学校创办于1958年,目前已发展为三个校区,在校学生5000余人,在编教师220人。
第五条:办学指导思想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的教育方针,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办学目标
力争用五年时间把实验小学办成一所教育内涵丰富、教学质量领先、养成教育成效显著、办学特色鲜明、教育同行高度认同、社会家长高度认可的市级名校。
第七条:培养目标
通过六年的学习,培养学生一生都需要的能力和良好的行为习惯,为学生“更健康、更快乐、更幸福的生活”奠定坚实的基础。让每一个学生成为身心健康、品德高尚,综合素养优良,个性特长鲜明的人。
第八条:办学方向
学校全面实施以“养成教育,德育的根基”为核心的素质教育,积极探索和实践新课程改革,努力实现学校、教师、学生的共同发展。
第九条:办学特色
逐渐建成“以德育为根本,以养成教育为重点,质量见长,全面发展学生综合素质”的特色现代学校。
第十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学校在平舆县教育局直接领导下实施教育教学工作,同时接受上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实验小学精神
目标一致,融洽和谐的团结精神;忠于职守,奉献在岗的敬业精神;
求实拓新,争先创优的拼搏精神;不断学习,完善自我的进取精神;
开拓思路,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
第十二条:三风一训
校训:务实 求真 悦己 爱人
校风:文明 协作 踏实 创新
教风:爱生 乐教 严谨 博学
学风:诚实 勤奋 善思 健美
学校标识:校歌 《名校旗舰扬风帆》
校徽:圆形上部分是红色,下面蓝色,象征一轮红日从大海冉冉升起,“平舆实小.1958”代表实验小学建校于1958年,红色背景上的绿色既像一个鸽子又像字母“y”,黄色像字母“s”,既寓意希望和欣欣向荣,又代表“实验”。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主任、教师和其他人员。设置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办公室等职能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学校由平舆县教育局主管。校长的任职需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平舆县教育体育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相关规定进行考察、审批、任免或聘任。
第十五条:学校实行校长对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全面负责,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和权利如下:
1、 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令、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遵循教育规律,提高育人质量。
2、 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的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 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注重教职工队伍建设,充分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4、 校长有权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指令,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的重大问题行使最后决定权。
5、 校长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有权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对教职工进行聘任、分工和管理。
6、 校长有权合理安排和使用学校的经费、校舍和设备,并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六条:校长的工作原则
1、 正确处理党政关系,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定期向党组织通报工作,重大决策要主动征求党组织意见,请党组织提出意见,参与决策。
2、 校长应充分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有不同意见者,应正确处理看待,不得阻挠、打击报复。
3、 不搞特权,廉洁奉公,不得以权谋私。
4、 努力加强政治思想及业务、文化知识的学习,深入教学第一线,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十七条:副校长协助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安全防疫及总务后勤等各项工作,受校长委托代行校长职责。
第十八条:学校成立校长办公会
1、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副校长、书记、工会主席等人组成。
2、 校长办公会定期召开,每周1——2次。
3、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召开。重点分析、研究、反馈、交流教育教学,总务后勤等工作的进展情况,讨论并通过学校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各项规章制度等学校重大事宜。为校长的正确裁决提供依据。
4、 校长办公会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综合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在意见分歧的情况下,校长有权做出最后裁决。
第十九条:教师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能
1、 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并对其提出意见和建议。
2、 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3、 审议通过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奖惩办法。
4、 制定修改学校章程,报县教育局核准。
5、 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工作,并提出表扬、批评、奖惩建议。
6、 讨论并向校长送交教职工代表提出的各种提案,及时反映群众意见、要求,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条:政教处工作职责
1、认真实施《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中小学生德育整体化工作纲要》等政策法规,在学生中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抓住德育契机,开辟德育基地,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教育。
2、贯彻落实《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建立健全德育工作制度,促进良好校风形成。
3、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特别是班主任队伍的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对教师进行培训,提高其教书育人的工作能力。
4、加强思想品德课管理,保证班会质量,定期召开校会,对班级德育及管理工作进行科学公正的评价,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5、发挥德育功能,搞好阵地建设,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
6、加强校园环境建设,抓好卫生管理,创设优美、整洁、有序的校园环境,精心设计校园,创设优良文化氛围,充分利用橱窗、板报、广播等搞好宣传工作。
7、认真执行体育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健全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制度,建好学生健康卡,定期组织学生体检。
8、组织召开学生家长会、学生会。
第二十一条:教务处工作职责
1、 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拟定教务工作计划,科学地安排好各年级的课程表,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指导教研组长、学科教师、社团辅导教师拟定计划开展活动。
2、建立健全教学工作制度。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开展好教研活动,指导教研组、教改实验课题组开展教研活动;牵头组织和开展教育教科研课题研究,提高教科研活动的实效性。
3、积极组织教师专业进修和业务培训。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层次。努力为教师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组织教师开展基本功训练和竞赛活动。
4、关注教学工作信息反馈,定期开展教学工作分析会和业务讲座。做好学生质量综合评价和学籍管理工作。
5、负责教学质量监控,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所学的科目进行检测。定期对教学常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总结。
6、加强教学档案管理,建好教师业务档案。
7、指导和搞好电教室、资料室、仪器室和实验室工作。
8、做好学校教学常规管理工作,对教学过程进行检查、评估。实施教学“巡查”。
第二十二条:少先队工作职责
1、建立健全少先队工作管理制度,制定工作计划。开展团队工作,做好学校的德育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
2、积极组织开展各项课外活动和德育主题活动,开展好升旗仪式、各种节日的庆典活动和留守学生的关爱活动。
3、抓好文明校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工作,实现校风正、校纪严、教风实、学风活、校容净的目标。
4、积极开展少先队组织建设,定期(每期不少于一次)上好队课,定期按要求发展新队员。
第二十三条:总务处工作职责
1、负责制定总务后勤工作计划,督促、检查计划的落实情况,并定期对总务后勤工作进行总结评定。
2、为教育教学提供必要的物质保证。负责学校的各种教学设备,办公用品,建校和维修的各种材料、设施的采购供应工作。
3、加强学校校舍、设备及经费的管理,努力做到开源节流、增收节支,及时监督检查师生使用物品和爱护公物情况,制定有关制度,并严格执行。努力改善办学条件,逐步实现教育手段现代化。
4、定期对校舍进行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同时做好水、电及所有教育教学设备、设施的检查维修工作。
5、搞好校园环境建设,制定发展规划。净化、绿化、美化校园,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6、组织师生参加各种公益劳动。
第二十四条:家长委员会职责
1、参与并监督学校的管理和有关重大决策,收集家长对学校管理及教师教育教学等方面的意见或建议,并及时予以反馈。
2、协调学校与家庭、教师与家长之间的关系,促进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有机结合。
3、努力为学校教育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呼吁社会、企业、单位对学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积极配合本年级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4、发现或知道学生在校外的不良或高尚行为,要及时告知学校,以便随时予以教育和表扬。
5、积极学习和宣传教育法律法规,具备青少年健康成长方面的法律常识,争做知法、守法、护法的好家长。
6、每学期召开一至二次家长委员会工作会议,家长接通知后自行安排好本单位工作,准时到会。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学校招收辖区内年满6周岁儿童免试入学,实行秋季始业。
第二十六条:教学采取单式班级授课制,每班设一名班主任,负责班级管理工作,并与家长配合,对学生进行全面教育。
第二十七条: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凭有效证明(县医院)准其休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休学超过三个月者,复学时根据学生实际,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二十八条:学年末考核从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进行评价。
第二十九条: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大力表彰,对有错误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对错误较严重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学校按有关规定不开除学生。
第三十条:积极防止学生辍学,发现学生辍学,班主任应立即报告学校,并协同学校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学生复学工作。
第三十一条:严格管理学籍,有专人负责,及时核对,做到数字准确,底数清楚,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及时解决。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二条:学校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教学大纲、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和教材要求实施教学,严格执行新课程标准和新课程计划,开齐、上足、上好各门课程。
第三十三条:通过国家课程的校本化实施与校本课程的开发,提供丰富的课程,使学校课程结构更合理,学校特色更鲜明。
第三十四条:小学是基础教育时期,主要任务是引导小学生掌握科学文化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发展小学生智力,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发展小学生体力,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培养小学生高尚的审美情趣,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形成科学的世界观基础和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
第三十五条:全面提高我校教师的科研素质,全面促进素质教育的推进和课程改革的深化,使学校教育科研真正做到为课程改革服务、为提高教学质量服务,为学生成长服务,为教师专业发展服务,从而推进学校的发展。
第三十六条:学校通过教育科研活动长期有效的开展,使教师的教学理念进一步更新、教学手段进一步优化;使每一位独具个性的学生在道德、身体、智力、情感等方面得到充分发展。
第三十七条: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八条: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并在每个教学班设置班主任,负责组织、管理、教育、指导班级工作。班主任教师要同各科任课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及时了解、掌握每个学生的各方面情况,协调配合对学生实施教育。
第三十九条: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在思想觉悟、道德品质、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较高水准。
第四十条:学校做好计划、备课、课堂教学、作业布置与批改、课外辅导和教学质量的测评等环节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对教育教学工作的考核与评价,不仅要把笔试成绩作为评定学生学习水平的依据,还要把学生实际操作技能、平时在阅读与讨论、观察与实验中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参与实践活动的情况,以及学生在兴趣与动机、自信与意志、态度与习惯等方面的表现,作为评定学生学习状况的依据。
第五章: 校产设备及经费
第四十二条: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归学校专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能改变其用途。学校要建立健全管理使用制度,提高使用完好率。每学期至少对校舍进行2——3次检查和维护,发现险房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对侵占校舍、场地的行为,学校依法向侵权者的上级反映,直到向人民法庭起诉。
第四十三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要认真制定并执行学校财务计划,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主管财务的校长专人审批制度。
第四十四条:严格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项目、标准收取学生费用,任何人不得向学生乱收费。
第四十五条:社会捐资助学资金,纳入学校财务帐目,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做到专款专用。
第四十六条:学校的设备、物资统一立帐目,健全制度,提高使用效率,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及时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第四十七条:任何人损坏学校财物都要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校委会或教代会审议,接受上级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卫生保健及安全
第四十九条: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建立学生健康卡片,学校定期为学生体检。
第五十条:学校的环境、校舍、图书、设备等都要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
第五十一条:不断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定期举行卫生健康常识讲座, 做好各种传染病、多发病和食物中毒的预防工作。
第五十二条: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安全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 定好学期安全工作计划,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校长全面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建立护校领导带班制度,按上级要求安排好护校人员,做好护校安全工作。做好校园巡查、楼梯和校园值班、安全问询和路队护送制工作,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五十三条: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师生安全。班级外出要经校长批准 ,学校组织外出报请教育局批准,并由一名校级干部带队。
第七章:教师和学生管理
第五十四条:学校教师要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取得小学教师任职资格。其主要职责:
1、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2、 热爱学生,关心教育学生全面发展。
3、 认真学习课程标准,钻研教材,结合学生实际,做好教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4、 认真完成本职工作,重视研究教学方法和学生学法,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加强能力培养 ,注重双基教学,提高教学质量。
5、 努力协调好学校与社会、家庭的关系,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健康地发展。
6、 积极参与学校管理。
7、 结合教育教学实践进行教育科学研究。学习新理论,接受新信息,不断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五十五条:学校的其他人员需具备国家规定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五十六条: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义务。
第五十七条:学校采取措施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重视培养锻炼青年教师。
第五十八条: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按优秀 、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给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级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对教育教学工作中业绩突出,管理积分名列前茅者;辅导学生参加各种竞赛成绩优异者;见义勇为同违法行为作斗争者;为学校提出合理化建议成效显著者;为学校争得荣誉,赢得声誉者,学校给予奖励。
第六十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1、 工作不讲究方法,违反教育原则和有关法规,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者。
2、 故意不完成学校交给的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造成损失者。
3、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体罚学生,影响恶劣的。
4、 有故意损害学校声誉的其它行为者。
第六十一条:每一名学生都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对全面发展的学生;思想品德高尚、热爱集体、爱护公物的典型人物;为学校争得荣誉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三条:对违反校规的学生,学校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平舆县教育局批准,章程自平舆县教育局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属于平舆县实验小学教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