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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1060300/202305-00002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县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平舆县政府办公室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其它  公民  其他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723 环罚决字〔2023〕19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5-19 发布日期: 2023-05-19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723 环罚决字〔2023〕19号)
发布时间:2023-05-19 10:21 浏览次数:825 字体:[ ]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723环罚决字〔2023〕19号

单位名称:平舆县长河塑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3MA3XBECH6G地址:平舆县驻新路与毛织路交叉口东 

个人姓名: 宋某虎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2827198408XXXXXX   

住址:   平舆县清河街道办事处王栋桥居委会宋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3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焦迎超,执法证号;16150015553,尤建设,执法证号;16150015510,现场检查平舆县驻新路与毛织路交叉口东的平舆县长河塑业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但未填报排污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及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4月11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723环罚告字〔2023〕11号),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如下:处罚金额:五万元以下,N=0,M=50000违法事实:未填报排污信息A=3;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B1=1;项目建设情况: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B2=1;企业规模:微型企业,B3=1;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B4=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的,B5=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B6=1;代入公式:X=14000;最终裁量金额:14000元;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公司未按规定填写排污登记表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驻马店开发区支行;银行账号:521010028624012;户名:驻马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规股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