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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1060300/202305-0000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县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平舆县政府办公室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其它  公民  其他  其他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723 环罚决字〔2023〕20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4-28 发布日期: 2023-04-28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723 环罚决字〔2023〕20号)
发布时间:2023-04-28 10:50 浏览次数:2648 字体:[ ]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723环罚决字〔2023〕20号

☑单位名称: 河南驼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3MA44BMPQXM                                     

地址:平舆县工业大道与鸿业大道交叉口                                                  

□个人姓名:  邢某华   证件类型:身份证证件号码:   150207196501XXXXXX      

住址: 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沙河镇花园一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4月 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检查至废气治理设施时,发现该公司废气治理设施(RTO)1#炉膛温度显示为298.5℃,2#炉膛温度显示为321.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1093-2020)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燃烧室燃烧温度应高于760℃。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及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4月20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723环罚告字〔2023〕15号),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如下:处罚金额: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N=20000,M=200000

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A=4;涉及行业: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生产,B1=2;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B2=1;企业规模:小型企业,B3=2;管理类别:简化管理,B4=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个月以下,B5=1;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B6=1;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同类处罚,B7=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B8=1;代入公式:X=85250元;最终裁量金额:8525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给予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贰佰伍拾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驻马店开发区支行;银行账号:521010028624012;户名:驻马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规股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