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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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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首违免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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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首次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依法配合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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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服务;暂停、终止养老服务时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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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八十四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入住评估活动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四)暂停、终止养老服务前未按照规定提交安置方案,或者暂停、终止养老服务后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等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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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被发现且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2.属于首次违法,且当事人无主观故意; 3.具备整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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