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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擅自以及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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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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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停止并消除或者减轻因擅自以及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违法活动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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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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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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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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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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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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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停止并消除或者减轻因擅自以及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违法活动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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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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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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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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