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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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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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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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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从轻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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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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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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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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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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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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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从轻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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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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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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