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1040000/202307-00001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住建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企业 公民 TXT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通知 |
名称: | 关于全面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手续办理中非审批事项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06-27 | 发布日期: | 2023-06-27 |
平工改办〔2022〕19号
关于印发《关于全面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手续办理中非审批事项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县开发区、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关于全面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手续办理中非审批事项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2月10日
关于全面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手续办理中非审批事项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 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全流程在线审批的通知》(建办〔2020〕97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2〕110号)、《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 外循环”和“隐性审批”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豫工程改革办〔2021〕6 号)、《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2021 年度河南省办理建筑许可营商环境评价整改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工程改革办〔2022〕2号)、《平舆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平政办〔2019〕114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县工程建设项目手续办理中非审批事项管理,全面提升服务效能, 现制定指导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围绕工程建设项目手续办理,精准厘清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市 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全流程各阶段审批事项及其他服务事项涉及非审批事项的办理流程、时限要求,全面清理压减各环节“隐形时间”,强化非审批事项时间监管,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以实现“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 服务最好”的营商环境为目标,切实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推动办理建筑许可营商环境持续提升。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项目。本指导意见所称“非审批事项”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程序,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在审批服务办结前由审批服务部门实施的特殊环节以及委托中介服务等程序。主要包括技术审查(含专家论证、专家评审等)、会议审查、现场勘验(现场踏勘、现场验收)、社会听证、公示公告 (含受理公示、拟审批公示等)、检测检验、征求意见、市政公用服务、中介服务等,不包括建设单位补齐补正申请材料、现场整改、审批服务部门内部流转、审签等环节。法律法规规定由下级部门受理,报送上级部门审批的事项,可参照本意见优化内部流程、科学规范管理。
三、基本原则
(一)高效协同共管。将主流程审批事项、技术审查、会议 审查、现场勘验、社会听证、公示公告、检测检验、征求意见、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全部纳入审批流程管理,构建“时限明晰、环节通畅”的审批管理体系。将委托中介服务纳入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健全完善中介服务管理体系,创新中介服务方式,促进中介服务全面提速增效。
(二) 分类计时管理。政府或审批部门开展的审查、评审等工作用时,以及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用时,均应计入全流程时间。依法需要进行的公示、公告、听证和中介服务等,其用时不计入审批时间,对严重失信机构实施联合惩戒。
(三)科学合理管控。全县应大力推行项目前期策划生成和区域评估,积极探索“容缺办理”审批模式和提供帮办代办服务等,指导申请人充分利用非审批事项办理时间和施工建设等时间,开展准备申报材料和补正工作,科学合理规范非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压缩全流程时间,但不得相互攀比、盲目压减,违规设置隐形环节,影响市场主体的获得感。
四、全面规范非审批事项服务行为
(一) 规范非审批事项办理流程。各相关单位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过程中,不得实施《平舆县工程建设项目手续办理中非审批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详见附件)之外的非审批事项。对于耗时较长的技术审查,要根据项目类型与规 模,分类压减办理承诺时限。要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如实记录非审批事项的实施过程,不得随意“挂起”、暂停计时,不得通过先线下审查再线上补录、预审查等方式规避非审批事项的监管,坚决杜绝“体外循环”“隐性审批”等行为。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强监测分析,适时通报情况。对发现违规设置、实施非审批事项,影响市场主体获得感的,按照工程建设项目“体外循环”“隐性审批”专项整治有关要求处理。
(二)创新非审批事项实施方式。在严格执行法定审批程序、审批条件的同时,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通过加强部门协作、推行告知承诺、集成服务、一网通办等措施,更好满足市场主体办事需求。技术审查、会议审查、现场勘验等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应明确一个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联 合开展,避免市场主体“多头对接”“意见打架”。充分应用信息化技术,在保证审批质量的基础上,通过视频踏勘、线上评审、函审等方式实施非审批事项,实现“不接触”“零跑腿”。
(三) 规范非审批事项服务标准。将技术审查、会议审查、现场勘验、社会听证、公示公告、检测检验、征求意见、市政公用服务等非审批事项配置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逐项对应国家工程审批系统特殊程序代码,各有关单位不得将非审批事项作为单独审批服务事项办理,不得将完成相关非审批事项作为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条件。相关审批服务部门要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规范非审批事项发起、结束等流程管理。各相关单位应指导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量化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行为,推进标准化服务。
五、全面实行非审批事项清单管理
(一)清理非审批事项。全面梳理工程建设项目手续办理中非审批事项,凡是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省、市政策文件依据的,一律不得纳入非审批事项清单;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非审批事项,可选择自行完成或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完成,相关单位不得强制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服务。
(二) 编制公布非审批事项清单。各单位编制工程建设项目手续办理中审批事项清单时,应依据《清单》, 结合本单位实际,主要明确非审批事项类型、名称、政策依据、办理时限、是否纳入“工改”系统或中介超市管理等标准等要素。非审批事项清单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 严格执行清单。全面落实《清单》中的非审批事项相关规定,凡未纳入清单管理的非审批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
(四) 实行清单动态管理。健全完善非审批事项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对《清单》及时进行调整完善,实施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各相关审批服务部门及中介服务事项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设置、实施无相关依据的非审批事项。各有关单位应按照政务服务事项同源等要求,同步完善相关审批服务事项服务指南、审批流程图等。
六、严格规范非审批事项办理时间
非审批事项实行限时办结制。除政策法规做出明确规定外,非审批事项办理时间一般不计入审批用时,但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管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前和施工建设期间 组织开展的非审批事项办理时间,不纳入全流程时间管理。各有关单位及中介机构在审批服务过程中如需启动非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应告知申请人非审批事项具体类型和办理时限。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清单》,全面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手续办理中非审批事项办理时间要求。
(一)技术审查等时间管理。需要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审查或现场勘验的非审批事项用时,计入全流程时间。对于审查环节多或需要并联审查的事项,应同步将技术资料送相应部门、单位或机构审查,协调形成一致意见,避免反复修改补正;需要召开会议研究审定的,实行一会终审制,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办 结;需要征求意见的非审批事项,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办结。
(二)中介服务时间管理。中介服务时间是指依法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从双方约定开始服务时间,到出具满足审批需要的中介服务成果的时间,不包括根据审批部门意见修改时间。各单位应当按照《清单》,指导中介机构落实服务时限,实现中介服务时间与全流程时间的有序衔接。依法需要部门组织的检验、检测、鉴定等时间计入全流程用时,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
(三)公示等环节时间管理。依法需要公示、公告、听证的,应及时组织开展。公示、公告自发布之日起至期满,听证自受理 听证申请之日起至听证程序结束,时间不计入全流程时间。允许申请人依据公示材料或部门意见容缺申报下一环节审批事项,审
批时限按《平舆县推广投资项目审批“容缺办理”模式实施方案》(平工改办〔2020〕10号)执行。
(四) 市政公用服务时间管理。市政公用服务事项,要与工 程建设项目主流程审批事项并联审批或并行办理,办结时间不得晚于并联或并行的主流程审批事项办结时间。
七、建立完善非审批事项时限监管机制
(一)严格实行时间超期提醒管理制度。各单位根据本级政府制定的非审批事项清单中的办理时间,实行节点控制、超时督办。应严格落实《清单》中非审批事项办理时限要求,对违反用 时规定的,及时整改处理。
(二)建立用时监测分析制度。各相关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涉及非审批事项办理时间监控分析,动态掌握各阶段非审批事项推进节奏、办理逾期等情况,定期形成分析报告,研判改进非审批事项办理时间管理。
(三)建立完善中介服务用时承诺制度。各相关单位应指导监督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用时承诺制度。政府购买的技术服务不得超出《清单》所列中介服务办理用时;申请人委托的中介服 务事项一般应参照《清单》所列办理用时,约定服务用时。定期统计分析中介服务事项办理时限,并将中介机构服务时间统计分析结果及时推送对应主管部门,将中介服务机构落实用时承诺情况纳入服务评价内容。
八、工作要求
(一) 提高思想认识。规范非审批事项管理是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营商环境创新提升的重要举措,是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规范化水平的重要要求。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压紧压实工作责任,严格按照《清单》要求开展非审批事项办理相关工作。
(二) 加强组织领导。政府、开发区要切实担负起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责任,应指定部门负责规范全流程非审批事项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导落实。县直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任务清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压实工作责任。
(三) 严格监督管理。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涉及非审批事项工作的管理,加大对责任部门的监督指导,持续跟踪任务落实。对工作推进不力、影响非审批事项管理工作进程的,追究相应责任。
(四) 重视宣传引导。各相关单位要不定期征求市场主体 意见,听取流程优化和时间管控需求,不断改进审批服务。利用各类媒体宣传解读政策,持续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不断优化 平舆县营商环境。
附件:平舆县工程建设项目手续办理中非审批事项清单
附件
平舆县工程建设项目手续办理中非审批事项清单
序 号 |
阶段 |
非审批事 项类型 |
非事项名称 |
政策依据 |
对应审批 事项名称 |
非审批事项提供 的材料名称 |
所属部门或主管部门 |
办理 时间 |
1 |
策划生 成阶段 |
中介服务 |
气候可行性 论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6〕29 号) 第二条第四款 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安全监管部门2项:职业病危害 预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国土资源部门 1 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气象部门 1 项: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地震部门 1 项:地震安全性评价。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由国务院气象 主管机构确认的具备相应论证能力的机构 (以下称论证机构) 进行。论证机构进行建 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时应当编制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并保证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 |
政府投资 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 告审批 |
气候可行性论证 报告 |
气象局 |
20 个 工作日 |
2 |
技术审查 |
气候可行性 论证专家评 审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组织专 家对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下列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 一) 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二) 跨省、 自治区、直 辖市行政区域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国务院气 象主管机构评审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由建设项目所在地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 的报告和评审意见作为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或者审批的依据。 |
政府投资 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 告审批 |
气候可行性论证 专家评审意见 |
气象局 |
7 个工 作日 |
序 号 |
阶段 |
非审批事 项类型 |
非事项名称 |
政策依据 |
对应审批 事项名称 |
非审批事项提供 的材料名称 |
所属部门或主管部门 |
办理 时间 |
3 |
中介服务 |
考古勘探、 发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 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 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 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 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 意。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 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 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 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 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第二十七条 一切考古发掘工作, 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地下埋 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第二十九条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 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中 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 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 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 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6〕29 号)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 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 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 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许可”四项合并为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基本建设 工程文物 考古调查、 勘探审批 |
文物勘探报告、考 古挖掘报告 |
文广旅局 |
15 个 工作日 |
序 号 |
阶段 |
非审批事 项类型 |
非事项名称 |
政策依据 |
对应审批 事项名称 |
非审批事项提供 的材料名称 |
所属部门或主管部门 |
办理 时间 |
4 |
中介服务 |
地震安全性 评价报告编 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主席令第 7 号) 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 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23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709 号修正) 第 八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 一)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 受 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 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 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 受地震破 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四) 省、 自治区、直辖市认 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第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 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 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 工程概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 术要求; (二) 地震活动环境评价; (三) 地震地质构造评价; (四) 设防烈度或者 设计地震动参数; (五) 地震地质灾害评价; (六) 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河南省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 120 号) 第八项第 八款 下列建设工程 (具体项目见附件)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 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一) 交通工程; (二) 能源工程; (三) 通讯工程; (四) 公共设施工程; (五) 特殊工程; (六) 其他重要工程。 |
政府投资 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 告审批 |
地震安全性评价 报告 |
应急管理局 |
15 个 工作日 |
|
5 |
中介服务 |
建设项目压 覆重要矿产 资源评估报 告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86 年 3 月 19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86 年 3 月 1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公布) 第 三十三条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 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 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 床。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 土资发〔2010〕137 号) 第四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向省级国土资 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 情况,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为建设单位查询提供便利条件。不压覆重要矿产 资源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确需压覆重 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 范围,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
建设项目 压覆重要 矿产资源 审批 |
建设项目压覆重 要矿产资源评估 报告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5 个 工作日 |
序 号 |
阶段 |
非审批事 项类型 |
非事项名称 |
政策依据 |
对应审批 事项名称 |
非审批事项提供 的材料名称 |
所属部门或主管部门 |
办理 时间 |
6 |
中介服务 |
建设项目地 质灾害危险 性评估报告 编制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003 年 11 月 2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 号公布自 200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 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 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 灾害危险性评估。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 制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016 年 11 月国土资源部令第 68 号) 第八条 建设 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 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
建设项目 用地预审 和选址意 见书核发 |
建设项目地质灾 害危险性评估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5 个 工作日 |
|
7 |
技术审查 |
建设项目地 质灾害危险 性评估报告 评审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003 年 11 月 2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 号公布自 200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 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 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 灾害危险性评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016 年 11 月国土资源部令第 68 号) 第八条 建设 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 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
建设项目 用地预审 和选址意 见书核发 |
建设项目地质灾 害危险性评估审 查报告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7 个工 作日 |
|
8 |
中介服务 |
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节能 报告编制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国家发改委 2016 年第 44 号令) 第七条 建设 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 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 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 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 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
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 节能审查 |
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节能报告 |
发改委 |
10 个 工作日 |
|
9 |
技术审查 |
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节能 报告评审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国家发改委 2016 年第 44 号令) 第八条 节能 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 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 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 |
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 节能审查 |
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节能评审报告 |
发改委 |
7 个工 作日 |
序 号 |
阶段 |
非审批事 项类型 |
非事项名称 |
政策依据 |
对应审批 事项名称 |
非审批事项提供 的材料名称 |
所属部门或主管部门 |
办理 时间 |
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
||||||||
10 |
中介服务 |
土地勘测 |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 1999 年第 3 号,2016 年 11 月 25 日,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 十条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 具下列材料: (一) 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占 用基本农田的,同时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 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 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三) 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 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
建设项目 用地预审 和选址意 见书核发 |
土地勘测报告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0 个 工作日 |
|
11 |
现场勘验 |
组织有关机 构进行现场 踏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 年 11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3 号发布根据 2017 年 7 月 16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 定》修订) 第九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 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 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 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 响报告书之日起 60 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 通知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 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依法 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
市级建设 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 文件审批 |
现场踏勘结论 |
生态环境局 |
1 个工 作日 |
序 号 |
阶段 |
非审批事 项类型 |
非事项名称 |
政策依据 |
对应审批 事项名称 |
非审批事项提供 的材料名称 |
所属部门或主管部门 |
办理 时间 |
12 |
中介服务 |
市级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编 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 年 10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8 年 12 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 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九 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 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 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 技术规范等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 影响报告表编制的能力建设指南和监管办法。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
市级建设 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 文件审批 |
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境影响报告书 (表) |
生态环境局 |
15 个 工作日 |
|
13 |
公示公告 |
向社会公开 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境影 响报告书 (表) (受 理公示) |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部令第 4 号) 第二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 息: ( 一) 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 (二) 公众参与说明; (三) 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 和途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 10 个工作日。 《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 审批程序规定》 (部令第 14 号) 第八 条 生态环境部受理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 后,应当按照《环境影响 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规定,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 、公众参与说明、公众提出 意见的方式和途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 表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
市级建设 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 文件审批 |
公示公告结果文 件 |
生态环境局 |
10 个 工作日 (报告 书) 、5 个工作 日 (报 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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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技术审查 |
市级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技 术评估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 年 11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3 号发布,根据 2017 年 7 月 16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 决定》修订) 第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 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 审批程序规定》 (部令第 14 号) 第九 条 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 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生 态环境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出具委托函,委托技术评估机构开展技术评 估。对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技术评估机构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的要求做好 提前指导。 |
市级建设 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 文件审批 |
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书 (表) 技 术评估报告 |
生态环境局 |
7 个工 作日 |
序 号 |
阶段 |
非审批事 项类型 |
非事项名称 |
政策依据 |
对应审批 事项名称 |
非审批事项提供 的材料名称 |
所属部门或主管部门 |
办理 时间 |
15 |
公示公告 |
环境影响报 告书作出审 批决定前向 社会公开信 息 (批前公 示) |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部令第 4 号)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 息: ( 一) 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 (二) 建设单位名称; (三) 环境影响报告书 编制单位名称; (四) 建设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五)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六) 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公开期限不得少 于 5 个工作日。 |
市级建设 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 文件审批 |
公示公告结果文 件 |
生态环境局 |
5 个工 作日 |
|
16 |
中介服务 |
洪水影响评 价报告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988 年 1 月 21 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 年 7 月 2 日予 以修改) 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 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 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 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洪水影响 评价审批 |
洪水影响评价报 告 |
水利局 |
15 个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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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现场勘验 |
组织开展现 场踏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997 年 8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 年 8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8 号公布自 199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 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 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 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 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 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 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 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
洪水影响 评价审批 |
现场踏勘表 |
水利局 |
1 个工 作日 |
|
18 |
技术审查 |
洪水影响评 价报告评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988 年 1 月 21 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 年 7 月 2 日予 以修改) 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 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 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 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洪水影响 评价审批 |
洪水影响评价报 告评审意见 |
水利局 |
7 个工 作日 |
序 号 |
阶段 |
非审批事 项类型 |
非事项名称 |
政策依据 |
对应审批 事项名称 |
非审批事项提供 的材料名称 |
所属部门或主管部门 |
办理 时间 |
19 |
社会听证 |
向社会公 告,并举行 听证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水利部令第 23 号)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 公共利益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水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 水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水行政许可听证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 定。 《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 (水利部令第 27 号) 第五条 水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 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前,应 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或者利害 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要求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逾期不申 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第六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需要补 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符合形式和内容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 内组织听证。 |
洪水影响 评价审批 |
听证信息汇总表 |
水利局 |
10 个 工作日 |
|
20 |
中介服务 |
水资源论证 报告书 (表) 编制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2006 年 2 月 2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60 号发布根据 2017 年 3 月 1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修正)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 34 号发布,2008 年;水利部令第 47 号修正,2015 年;水利部令第 49 号修改,2017 年) 第八条 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 申请人应 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要求, 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建设项目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 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15 号,2002 年;水利部令第 47 号修改,2015 年;水利部令第 49 号修正,2017 年) 第二条 对 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业主单位 (以下简称业主单位) 应当按照本办法的 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取水许可 审批 |
水资源论证报告 书 (表) |
水利局 |
15 个 工作日 |
序 号 |
阶段 |
非审批事 项类型 |
非事项名称 |
政策依据 |
对应审批 事项名称 |
非审批事项提供 的材料名称 |
所属部门或主管部门 |
办理 时间 |
21 |
技术审查 |
水资源论证 报告书 (表) 评审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 34 号发布,2008 年;水利部令第 47 号修正,2015 年;水利部令第 49 号修改,2017 年)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 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
取水许可 审批 |
水资源论证报告 书 (表) 评审报告 |
水利局 |
7 个工 作日 |
|
22 |
征求意见 |
征求取水口 所在地有关 地方人民政 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 流域管理机 构意见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 34 号) 第十九条 取水审批机 关在审查取水申请过程中,需要征求取水口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 机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 关。 |
取水许可 审批 |
意见反馈汇总表 |
水利局 |
5 个工 作日 |
|
23 |
社会听证 |
向社会公 告,并举行 听证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水利部令第 23 号)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 公共利益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水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 水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水行政许可听证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 定。 《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 (水利部令第 27 号) 第五条 水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 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前,应 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或者利害 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要求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逾期不申 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第六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需要补 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符合形式和内容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 内组织听证。 |
取水许可 审批 |
听证信息汇总表 |
水利局 |
10 个 工作日 |
|
24 |
现场勘验 |
对取水工程 或者设施进 行现场核验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 34 号) 第二十四条 取水审批 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后 20 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 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 |
取水许可 审批 |
现场勘验表 |
水利局 |
1 个工 作日 |
序 号 |
阶段 |
非审批事 项类型 |
非事项名称 |
政策依据 |
对应审批 事项名称 |
非审批事项提供 的材料名称 |
所属部门或主管部门 |
办理 时间 |
25 |
中介服务 |
生产建设项 目水土保持 方案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年 6 月 29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 年 12 月 25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 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 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 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 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 围、 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 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 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生产建 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 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生产建设 项目水土 保持审批 |
生产建设项目水 土保持方案 |
水利局 |
15 个 工作日 |
|
26 |
现场勘验 |
组织有关机 构进行现场 踏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 5 号) 第九条 开发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书面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各一式三份。 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 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书审批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或者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十 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但是,技术评审时间除外。对于特殊性质或者特大型开发建设 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 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 |
生产建设 项目水土 保持审批 |
现场踏勘表 |
水利局 |
1 个工 作日 |
|
27 |
技术审查 |
生产建设项 目水土保持 方案技术评 审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 5 号) 第九条 开发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书面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各一式三份。有审批权的水 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或者委托 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 日起二十日内,或者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 查决定。但是,技术评审时间除外。对于特殊性质或者特大型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 持方案报告书,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 |
生产建设 项目水土 保持审批 |
生产建设项目水 土保持方案评审 报告 |
水利局 |
7 个工 作日 |
序 号 |
阶段 |
非审批事 项类型 |
非事项名称 |
政策依据 |
对应审批 事项名称 |
非审批事项提供 的材料名称 |
所属部门或主管部门 |
办理 时间 |
28 |
社会听证 |
向社会公 告,并举行 听证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水利部令第 23 号)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 公共利益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水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 水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水行政许可听证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 定。 《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 (水利部令第 27 号) 第五条 水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 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前,应 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或者利害 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要求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逾期不申 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第六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需要补 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符合形式和内容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 内组织听证。 |
生产建设 项目水土 保持审批 |
听证信息汇总表 |
水利局 |
10 个 工作日 |
|
29 |
立项用 地规划 许可阶 段 |
中介服务 |
项目建议书 报告编制 |
《政府投资条例》 (2019 年国务院令第 712 号)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 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 ,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 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 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
政府投资 项目建议 书审批 |
项目建议书 |
发改委 |
7 个工 作日 |
序 号 |
阶段 |
非审批事 项类型 |
非事项名称 |
政策依据 |
对应审批 事项名称 |
非审批事项提供 的材料名称 |
所属部门或主管部门 |
办理 时间 |
30 |
技术审查 |
政府投资项 目建议书评 估 |
《政府投资条例》 (2018 年 12 月 5 日国务院第 33 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9 年 4 月 1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12 号公布自201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投 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 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一) 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 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 初步设计及其提 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对经济社会 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 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 号) 第七条 改 进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对经济社会 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要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 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 步设计。 |
政府投资 项目建议 书审批 |
项目建议书评估/ 评审报告 |
发改委 |
2 个工 作日 |
|
31 |
中介服务 |
可行性研究 报告编制 |
《政府投资条例》 (2018 年 12 月 5 日国务院第 33 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9 年 4 月 1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12 号公布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九条 政府 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 ,项目单 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 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
政府投资 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 告审批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发改委 |
7 个工 作日 |
序 号 |
阶段 |
非审批事 项类型 |
非事项名称 |
政策依据 |
对应审批 事项名称 |
非审批事项提供 的材料名称 |
所属部门或主管部门 |
办理 时间 |
32 |
技术审查 |
可行性研究 报告评审 |
《政府投资条例》 (2018 年 12 月 5 日国务院第 33 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9 年 4 月 1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12 号公布自201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投 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 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一) 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 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 初步设计及其提 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对经济社会 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 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 号) 第七条 改 进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对经济社会 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要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 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 步设计。 |
政府投资 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 告审批 |
可行性研究报告 评估/评审报告 |
发改委 |
7 个工 作日 |
|
33 |
中介服务 |
项目申请报 告编制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 号) 第二十四条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应当按照地方政府的 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
企业投资 项目核准 |
项目申请报告 |
发改委 |
7 工作 日 |
|
34 |
征求意见 |
征求部门或 地方政府意 见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令第 2 号)第二十七条 项目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职责的,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在 7 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 查意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
企业投资 项目核准 |
反馈意见汇总表 |
发改委 |
5 个工 作日 |
|
35 |
中介服务 |
编制项目社 会稳定风险 评估报告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 号) 第二十四条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应当按照地方政府的 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
企业投资 项目核准 |
项目社会稳定风 险评估报告 |
发改委 |
7 个工 作日 |
序 号 |
阶段 |
非审批事 项类型 |
非事项名称 |
政策依据 |
对应审批 事项名称 |
非审批事项提供 的材料名称 |
所属部门或主管部门 |
办理 时间 |
36 |
技术审查 |
项目社会稳 定风险分析 报告评估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第 2 号令) 第二十六条 项目核 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应在 4 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委托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项目核准机关在委托评估时,应当根据项目 具体情况,提出评估重点,明确评估时限。......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 超过 30 个工作日。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项目情况复杂的,履行批准程序后,可以延长评 估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60 个工作日。 |
企业投资 项目核准 |
项目社会稳定风 险评估报告及评 审意见 |
发改委 |
2 个工 作日 |
|
37 |
征求意见 |
征求公众意 见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令第 2 号)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可能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核准机关在 作出核准决定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
企业投资 项目核准 |
反馈意见汇总表 |
发改委 |
5 个工 作日 |
|
38 |
中介服务 |
初步设计及 概算报告编 制 |
《政府投资条例》 (2018 年 12 月 5 日国务院第 33 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9 年 4 月 1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12 号公布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九条 政府 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 ,项目单 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 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
建设项目 初步设计 及概算审 批 |
建设项目初步设 计及概算文件 |
发改委 |
7 个工 作日 |
|
39 |
技术审查 |
初步设计及 概算报告评 审 |
《政府投资条例》 (2018 年 12 月 5 日国务院第 33 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9 年 4 月 1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12 号公布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投 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 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一) 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 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 初步设计及其提 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对经济社会 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 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建设项目 初步设计 及概算审 批 |
建设项目初步设 计及概算文件评 审报告 |
发改委 |
7 个工 作日 |
序 号 |
阶段 |
非审批事 项类型 |
非事项名称 |
政策依据 |
对应审批 事项名称 |
非审批事项提供 的材料名称 |
所属部门或主管部门 |
办理 时间 |
40 |
中介服务 |
编制建设项 目选址论证 报告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2010 年 7 月 30 日河南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 年 7 月 30 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4 号公布, 自 2010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依 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 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 包含建设单位、 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的选址申请书; (二) 拟建项目的相关证明文 件和规划选址论证情况; (三) 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建设项目 用地预审 与规划选 址 |
建设项目选址论 证报告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7 个工 作日 |
|
41 |
技术审查 |
组织建设项 目节地评价 并出具评审 论证意见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001年 7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7 号发布 2004 年 10 月 29 日修订 2008 年 11 月 12 日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6 年 11 月 25 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一 条 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 一) 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 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 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 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 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 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 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 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 出具评审论证意见。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审查是 否已经组织踏勘论证。 |
建设项目 用地预审 与规划选 址 |
节地评价评审论 证意见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 个工 作日 |
|
42 |
中介服务 |
建设单位委 托中介机构 制作红线图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2010 年 7 月 30 日河南省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 年 7 月 30 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4 号公布 自 2010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在 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含有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 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申请书; (二)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 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 (四) 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五)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 证核发 |
更名后的红线图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 个工 作日 |
序 号 |
阶段 |
非审批事 项类型 |
非事项名称 |
政策依据 |
对应审批 事项名称 |
非审批事项提供 的材料名称 |
所属部门或主管部门 |
办理 时间 |
43 |
中介服务 |
立项用地规 划许可综合 测绘 (含选 址测绘、土 地勘测定 界、用地测 绘、地籍调 查、拨地测 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1992 年 12 月 28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2 年 8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7 年 4 月 2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 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 1999 年第 3 号,2016 年 11 月 25 日,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 十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 下列材料: (一) 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占用 基本农田的,同时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 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 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三) 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 为 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 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 土地。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 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 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 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 件。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2010 年 7 月 30 日河南省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 年 7 月 30 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4 号公布自 2010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在 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 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 (二)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四) 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
建设项目 用地预审 与选址意 见书核发、 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 证核发、划 拨国有建 设用地使 用权审核 |
选址测绘文件、土 地勘测定界文件、 地籍调查文件、拨 地测量文件、用地 测绘文件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 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
7 个工 作日 |
序 号 |
阶段 |
非审批事 项类型 |
非事项名称 |
政策依据 |
对应审批 事项名称 |
非审批事项提供 的材料名称 |
所属部门或主管部门 |
办理 时间 |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 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 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 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含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 (二)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 或者备案文件; (三)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 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 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 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城市、县人民政 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序 号 |
阶段 |
非审批事 项类型 |
非事项名称 |
政策依据 |
对应审批 事项名称 |
非审批事项提供 的材料名称 |
所属部门或主管部门 |
办理 时间 |
44 |
技术审查 |
涉及国家安 全事项的建 设项目审批 所需专家评 审 (立项选 址阶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军事设施 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可 能影响军事设施保护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 等规划,应当兼顾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并按照规定书面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必要时,可以由地方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军事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估。国 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审 查征求军事机关意见的情况;对未按规定征求军事机关意见的,应当要求补充征求意 见;建设项目内容在审批过程中发生的改变可能影响军事设施保护的,应当再次征求 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有关军事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书面 答复意见;需要请示上级军事机关或者需要勘察、测量、测试的,答复时间可以适当 延长,但通常不得超过九十日。 |
涉及国家 安全事项 的建设项 目审批(立 项选址阶 段) |
专家评审结论 |
国安局 |
2 个工 作日 |
|
45 |
现场勘验 |
组织踏勘论 证 (占用基 本农田或者 其他耕地规 模较大的建 设项目)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001年 7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7 号发布 2004 年 10 月 29 日修订 2008 年 11 月 12 日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6 年 11 月 25 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一 条 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 一) 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 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 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 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 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 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 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 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 出具评审论证意见。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审查是 否已经组织踏勘论证。 |
建设项目 用地预审 与选址意 见书核发 |
现场踏勘表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 个工 作日 |
|
46 |
公示公告 |
将申请人、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申请用地面 积等情况予 以公示 |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 (国土资 发〔2008〕16 号) 第四条 《通知》要求,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 进一步加强划拨土地供应管理,建立健全划拨用地公示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 源管理部门受理划拨用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划拨用地条件并纳入土地供应年度计划 的,除有保密要求的用地外,其他划拨土地要及时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当地土地有 形市场和相关媒体,将申请人、项目名称、项目类型、申请用地面积等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10 日。公示无异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拟 定供地方案,供地方案经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用地者 发放划拨用地决定书,将划拨用地决定书确定的项目名称、土地使用权人、地块的位 置、用途、面积、空间范围、土地使用条件、开竣工时间等结果予以公示。 |
国有土地 使用权划 拨审核 |
公示公告结果文 件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0 个 自然日 |
序 号 |
阶段 |
非审批事 项类型 |
非事项名称 |
政策依据 |
对应审批 事项名称 |
非审批事项提供 的材料名称 |
所属部门或主管部门 |
办理 时间 |
47 |
工程建 设许可 阶段 |
市政公用 服务 |
市政公用联 合报装申请 (1、供水报 装;2、供电 报装;3、燃 气报装;4、 热力报装, 5、广播电视 报装;6、通 信报装) |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及时办理开户、更名、增加用水容量、改 变用水性质、改变水表安装位置、非居民用户终止用水或者恢复用水等用户申请事项。 《供电营业规则》 (1996 年 10 月 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第 8 号令) 第十六 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新装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都必须按本规则规定,事先 到供电企业用电营业场所提出申请,办理手续。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提升客户“获得电力”水平升级方案》 要求,低压客户办电环节不超过“用电申请、工程实施、装表送电”3 个,高压客户 办电环节不超过“用电申请、答复方案、工程实施、装表送电”3 个。 《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热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供热服务承诺制 度,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设立抢险、抢修和服务电 话,确保供热期间24 小时不间断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燃气服务导则》6.1.3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不应拒绝符合用 气条件的用气申请者。对超出市政燃气管道负荷能力的地段的用气申请者,应告知原 因和解决建议。6.1.4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接受用气申请后,经勘测符合用气条件的, 并需要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供安装施工的,应与申请用气者签订施工合同,按照合同 约定期限完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国务院令第 291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653 号、第 666 号修订) 第四十五条;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 (GB50846—2012) 》; 《房屋建筑宽带网络设施技术标准 (DBJ41/090)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宅区宽带网络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豫政办〔2016〕12 号) |
1、供水报 装;2、供 电报装;3、 燃气报装; 4、热力报 装,5、广 播电视报 装;6、通 信报装 |
/ |
中业自来水、供电公 司、豫南燃气、热力公 司、通管办 |
1 个工 作日 |
序 号 |
阶段 |
非审批事 项类型 |
非事项名称 |
政策依据 |
对应审批 事项名称 |
非审批事项提供 的材料名称 |
所属部门或主管部门 |
办理 时间 |
48 |
现场勘验 |
市政公用服 务 (水、电、 气、暖、广 播电视、通 信) 联合受 理踏勘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自然资源 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优化水气热接入营商环境的通知》 (豫建城管〔2021〕139 号) 第二条 优化报装环节,进一步压减报装时间切实精简办理环节,进一步整合优 化水、气、热报装流程,统一设置为受理勘查、验收开通 2 个环节;规范工作流程、 压缩工作时间,从受理申请当日起,到验收开通,水气热经营企业内部审批办理时限 不得超过 3 个工作日 (以上时间不包括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工程施工、办理相关行政 审批等经营企业无法控制的时间) 。无需新建外线配套工程的,当日受理、次日开通。 《驻马店市全面推进建设工程领域联合审验实施方案》 (驻政办 (2019) 19 号) 第二 条 第一款推进联合踏勘。按照“减少踏勘、规范方式、数据共享”的原则,认真清 理在法律、法规、规章之外增加的部门现场勘查事项,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需要多个政府部门现场踏勘的,由市、县 (区) 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有关部门 联合踏勘,确保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踏勘;确需单独赴现场踏勘的,要实行无扰 踏勘;对已开展区域联合评价、多评合一的区域,不再组织开展现场踏勘。 |
1、供水报 装;2、供 电报装;3、 燃气报装; 4、热力报 装,5、广 播电视报 装;6、通 信报装 |
/ |
中业自来水、供电公 司、豫南燃气、热力公 司、通管办 |
1 个工 作日 |
|
49 |
技术审查 |
涉及国家安 全事项的建 设项目审批 所需专家评 审 (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 阶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军事设施 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可 能影响军事设施保护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 等规划,应当兼顾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并按照规定书面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必要时,可以由地方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军事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估。国 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审 查征求军事机关意见的情况;对未按规定征求军事机关意见的,应当要求补充征求意 见;建设项目内容在审批过程中发生的改变可能影响军事设施保护的,应当再次征求 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有关军事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书面 答复意见;需要请示上级军事机关或者需要勘察、测量、测试的,答复时间可以适当 延长,但通常不得超过九十日。 |
涉及国家 安全事项 的建设项 目审批(建 设工程规 划许可阶 段) |
专家评审结论 |
国安局 |
2 个工 作日 |
序 号 |
阶段 |
非审批事 项类型 |
非事项名称 |
政策依据 |
对应审批 事项名称 |
非审批事项提供 的材料名称 |
所属部门或主管部门 |
办理 时间 |
50 |
中介服务 |
编制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 设计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 年 6 月 29 日主席令第 70 号,2021 年 6 月 10 日予以修正)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以下统称建设 项目) 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 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 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 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 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2010 年 12 月 14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 36 号公布,根据 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第十条 生 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 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 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5 号)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 (AQ/T3033)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 则》的要求。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 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 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复制件) ; (三) 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危险化学 品生产、储 存建设项 目安全设 施设计审 查;其他非 煤矿山建 设项目安 全设施设 计审查 |
安全设施设计专 篇 |
应急局 |
7 个工 作日 |
序 号 |
阶段 |
非审批事 项类型 |
非事项名称 |
政策依据 |
对应审批 事项名称 |
非审批事项提供 的材料名称 |
所属部门或主管部门 |
办理 时间 |
51 |
技术审查 |
编制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 设计专家评 审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5 号) 第十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向建设单位 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审查意见的,经 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矿安〔2022〕4 号) 第二条 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根据矿山类 型、生产规模邀请不少于 5 名熟悉金属非金属或者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专业专 家进行技术审查。 |
危险化学 品生产、储 存建设项 目安全设 施设计审 查;其他非 煤矿山建 设项目安 全设施设 计审查 |
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设计专家评审 意见 |
应急局 |
2 个工 作日 |
|
52 |
中介服务 |
编制建设项 目安全条件 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 年 6 月 29 日主席令第 70 号,2021 年 6 月 10 日予以修正) 第三十二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 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4 号公布,第 591 号修改) 第十二条 新 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应当由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 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 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 45 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 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新建、改建、扩 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5 号)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 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
危险化学 品生产、储 存建设项 目安全条 件审查 |
建设项目安全条 件评价报告 |
应急局 |
7 个工 作日 |
|
53 |
技术审查 |
安全条件评 价专家评审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5 号) 第十二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 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 五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的有效期为两年。 |
危险化学 品生产、储 存建设项 目安全条 件审查 |
安全条件评价报 告专家评审意见 |
应急局 |
2 个工 作日 |
序 号 |
阶段 |
非审批事 项类型 |
非事项名称 |
政策依据 |
对应审批 事项名称 |
非审批事项提供 的材料名称 |
所属部门或主管部门 |
办理 时间 |
54 |
中介服务 |
安全预评价 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2010 年 12 月 14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 36 号公布,根据 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第七条 下 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 一)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 危险化学品,下同) 的建设项目; (三)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 金 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 设项目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 (六) 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 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 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
其他非煤 矿山建设 项目安全 设施设计 审查 |
安全预评价报告 |
应急局 |
7 个工 作日 |
|
55 |
技术审查 |
安全预评价 报告专家评 审 |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管工作的通知》 (豫安监管〔2012〕96 号) 2.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委 托有关技术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
其他非煤 矿山建设 项目安全 设施设计 审查 |
安全预评价报告 评审意见 |
应急局 |
2 个工 作日 |
|
56 |
中介服务 |
工程建设许 可综合测绘 (含报建现 状地形图测 绘、主要经 济技术指标 复核、规划 放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1992 年 12 月 28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2 年 8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7 年 4 月 2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 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 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
建设工程 规划类许 可证核发 (含设计 方案审查) |
现状地形图测绘 相关文件、主要经 济技术指标复核 文件、规划放线报 告文件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7 个工 作日 |
序 号 |
阶段 |
非审批事 项类型 |
非事项名称 |
政策依据 |
对应审批 事项名称 |
非审批事项提供 的材料名称 |
所属部门或主管部门 |
办理 时间 |
57 |
中介服务 |
修建性详细 规划及建设 工程设计方 案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四 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 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 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 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
建设工程 规划类许 可证核发 (含设计 方案审查) |
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工程设计方 案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7 个工 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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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技术审查 |
召开专家评 审会出具会 议纪要 (修 建性详细规 划及建设工 程设计方案 涉及的日照 分析、交通 影响评价、 经济技术指 标复核等技 术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四 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 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 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 规划类许 可证核发 (含设计 方案审查) |
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工程设计方 案专家审查意见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5 个工 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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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会议审查 |
召开市规委 会 |
《驻马店市市委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 |
建设工程 规划类许 可证核发 (含设计 方案审查) |
市规委会会议纪 要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0 个 工作日 |
序 号 |
阶段 |
非审批事 项类型 |
非事项名称 |
政策依据 |
对应审批 事项名称 |
非审批事项提供 的材料名称 |
所属部门或主管部门 |
办理 时间 |
60 |
中介服务 |
建设单位委 托设计单位 制作公示图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2010 年 7 月 30 日河南省第十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 年 7 月 30 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4 号公布自 2010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 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验核放线结果、核实基础测量报告等措施,加强对建设工 程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施工图进行建 设。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 面图,接受公众监督。 |
建设工程 规划类许 可证核发 (含设计 方案审查) |
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工程设计方 案总平面图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5 个工 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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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公示公告 |
工程规划许 可公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四 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 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 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 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建规[2013]166 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一)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及其变更批前公示时间 应当不少于七日 |
建设工程 规划类许 可证核发 (含设计 方案审查) |
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工程设计方 案总平面图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7 个自 然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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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社会听证 |
组织听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 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 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 证的费用。 |
建设工程 规划类许 可证核发 (含设计 方案审查) |
反馈意见汇总表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7 个工 作日 |
序 号 |
阶段 |
非审批事 项类型 |
非事项名称 |
政策依据 |
对应审批 事项名称 |
非审批事项提供 的材料名称 |
所属部门或主管部门 |
办理 时间 |
63 |
施工许 可阶段 |
中介服务 |
雷电防护装 置设计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中国气象局令第 37 号) 第四条 本规 定适用于下列建设工程、场所和大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一)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 所; (二) 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 (构) 筑物、设施等需要单 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 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第五条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雷电防护装置 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雷电防护 装置设计 审核 |
防雷装置施工图 设计说明书、施工 图设计图纸及总 规划平面图及相 关材料 |
气象局 |
7 个工 作日 |
64 |
技术审查 |
雷电防护装 置设计评价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中国气象局令第 37 号) 第二条 县级 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 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 (市、区) ,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防护 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雷电 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第九条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当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雷电防 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雷电防护 装置设计 审核 |
雷电防护装置设 计技术评价报告 |
气象局 |
2 个工 作日 |
序 号 |
阶段 |
非审批事 项类型 |
非事项名称 |
政策依据 |
对应审批 事项名称 |
非审批事项提供 的材料名称 |
所属部门或主管部门 |
办理 时间 |
65 |
现场勘验 |
市政设施建 设类审批联 合踏勘 (1、 市政设施建 设类审批; 2、工程建设 涉及城市绿 地、树木审 批;3、因工 程建设需要 拆除、改动、 迁移供水、 排水与污水 处理设施审 核)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996 年 6 月 4 日国务院令第 198 号,2011 年 1 月 1 日予以 修改) 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 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 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 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 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 5 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 年 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996 年 6 月 4 日国务院令第 198 号,2011 年 1 月 1 日予以 修改) 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城市绿化条例》(1992 年 6 月 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00 号发布根据 2011 年 1 月 8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7 年 3 月 1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九条 任何 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 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 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 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1、市政设 施建设类 审批; 2、工程建 设涉及城 市绿地、树 木审批; 3、因工程 建设需要 拆除、改 动、迁移供 水、排水与 污水处理 设施审核 |
现场勘验表 |
城管局 |
1 个工 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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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中介服务 |
编制供水、 排水、污水 处理设施迁 移、改建设 计方案,设 计图纸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 年 10 月 2 日国务院令第 641 号) 第四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 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
因工程建 设需要拆 除、改动、 迁移供水、 排水与污 水处理设 施审核 |
建筑物与市政排 水设施平面图、剖 面图及技术参数; 重大改建项目方 案 |
城管局 |
3 个工 作日 |
序 号 |
阶段 |
非审批事 项类型 |
非事项名称 |
政策依据 |
对应审批 事项名称 |
非审批事项提供 的材料名称 |
所属部门或主管部门 |
办理 时间 |
67 |
中介服务 |
编制排水户 内部排水管 网、专用检 测井、污水 排放口位置 和口径图纸 及说明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1 号,第 20 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七条第五款 排水 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 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
城镇污水 排入排水 管网许可 |
排水户内部排水 管网、专用检测 井、污水排放口位 置和口径的图纸 及说明 |
城管局 |
3 个工 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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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检验检测 |
排水检测机 构出具的水 质、水量检 测报告、排 放口水质检 测证明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1 号,第 20 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七条第五款 排水 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 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
城镇污水 排入排水 管网许可 |
水质、水量检测报 告、排放口水质检 测证明 |
城管局 |
3 个工 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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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中介服务 |
施工许可综 合测绘 (含 房产面积预 测算、规划 验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1992 年 12 月 28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2 年 8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7 年 4 月 2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 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 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
建设工程 验线 |
房产面积预测算、 规划验线结果文 件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 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
7 个工 作日 |
|
70 |
中介服务 |
放线、编制 放线报告书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2010 年 7 月 30 日河南省第十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 年 7 月 30 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4 号公布自2010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 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验核放线结果、核实基础测量报告等措施,加强对建设工程 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施工图进行建 设。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 面图,接受公众监督。 |
建设工程 验线 |
放线报告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 个工 作日 |
序 号 |
阶段 |
非审批事 项类型 |
非事项名称 |
政策依据 |
对应审批 事项名称 |
非审批事项提供 的材料名称 |
所属部门或主管部门 |
办理 时间 |
71 |
中介服务 |
编制工程地 质勘察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 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 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 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 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00 年 9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93 号公布根据 2015 年 6 月 12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 定》修订根据 2017 年 10 月 7 日国务院令第 687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 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 计、再施工的原则。 |
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 证核发 |
岩土勘察报告 |
住建局 |
7 个工 作日 |
|
72 |
中介服务 |
编制施工图 设计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 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 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
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 证核发 |
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合格书 |
住建局 |
7 个工 作日 |
序 号 |
阶段 |
非审批事 项类型 |
非事项名称 |
政策依据 |
对应审批 事项名称 |
非审批事项提供 的材料名称 |
所属部门或主管部门 |
办理 时间 |
73 |
中介服务 |
委托招标代 理机构确定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政府投资 项目公开招 标、社会投 资项目直接 发包) ,编 制建设工程 招标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017 年 12 月 2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 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 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 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1年 6 月 1 日建设部令 第 89 号发布,根据 2018 年 9 月 28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43 号修正,2019 年 9 月 28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47 号修正) 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 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之前,应当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2.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修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 (2001 年 6 月 1 日建设部令第 89 号发布,根据 2018 年 9 月 28 日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令第 43 号修正,2019 年 9 月 28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47 号修正)第十八 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 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 项目除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 人改正。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之前,应当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建设工程 招标文件 备案 |
建设工程招标文 件 |
住建局 |
28 个 工作日 |
序 号 |
阶段 |
非审批事 项类型 |
非事项名称 |
政策依据 |
对应审批 事项名称 |
非审批事项提供 的材料名称 |
所属部门或主管部门 |
办理 时间 |
74 |
技术审查 |
组织评标, 出具评标报 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 年 8 月 30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7 年 12 月 2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 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 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1年 6 月 1 日建设部令 第 89 号发布,根据 2018 年 9 月 28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43 号修正,2019 年 9 月 28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47 号修正)第四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 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七部委令第 30 号自 200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已 按九部委令第 23 号修正) 第六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 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 告。 |
建设工程 招投标情 况书面报 告 |
评标报告 |
住建局 |
1 个工 作日 |
序 号 |
阶段 |
非审批事 项类型 |
非事项名称 |
政策依据 |
对应审批 事项名称 |
非审批事项提供 的材料名称 |
所属部门或主管部门 |
办理 时间 |
75 |
技术审查 |
施工图设计 文件审查 (多图联审 联合图审, 含消防、人 防、技防等)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 年 1 月 30 日国务院令第 279 号发布 根据 2017 年 10 月 7 日国务院令第 687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 2019 年 4 月 23 日国务院令第 714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 修正)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 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 工图设计文件 (含勘察文件, 以下简称施工图) 审查制度。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 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 (以下简称审查机构)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 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 察、后设计的原则。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 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 列内容: ( 一) 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 消防安全性; (四) 人防工程 (不含人防指挥工程) 防护安全性; (五) 是否 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 色建筑标准; (六) 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 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住建部第 51 号令) 第二十四条实行 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国人防〔2009〕282 号) 第四条 人 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人 防工程,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查。其中,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 计文件,只进行人防专项审查。 |
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 证核发 |
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合格书 |
住建局 |
大型房 屋建筑 工程和 市政基 础设施 工程 10 个 工作日 完成审 查,中 型及以 下房屋 建筑工 程和市 政基础 设施工 程 7 个 工作日 完成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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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中介服务 |
建设项目使 用林地可行 性报告或者 林地现状调 查表编制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 <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 (林资发〔2015〕122 号) 第七条 ;“占用林地和临 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四)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
建设项目 使用林地 许可 |
使用林地可行性 报告或林地现状 调查表 |
林业主管部门 |
7 个工 作日 |
序 号 |
阶段 |
非审批事 项类型 |
非事项名称 |
政策依据 |
对应审批 事项名称 |
非审批事项提供 的材料名称 |
所属部门或主管部门 |
办理 时间 |
77 |
技术审查 |
临时使用林 地恢复林业 生产条件和 恢复植被方 案专家评估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林资 规〔2021〕5 号) 第六条 第 (三) 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 强化临时使用林地的监管。对提交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方案的可行性要进 行评估,经评估不可行的应当要求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修改”。 |
建设项目 临时使用 林地许可 |
专家评估结论 |
林业主管部门 |
1 个工 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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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公示公告 |
将拟使用林 地用途、范 围、面积等 内容进行公 示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 35 号) 第十一条 县级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地,应当在林地所在地的村 (组) 或者 林场范围内将拟使用林地用途、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 日。但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需要公示的除外。 |
建设项目 使用林地 许可 |
公示公告结果文 件 |
林业主管部门 |
5 个工 作日 |
|
79 |
现场勘验 |
使用林地现 场查验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 35 号) 第十条 县级人 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指派 2 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 验表》。 |
建设项目 使用林地 许可 |
使用林地现场查 验表 |
林业主管部门 |
1 个工 作日 |
|
80 |
竣工验 收阶段 |
技术审查 |
涉及国家安 全事项的建 设项目审批 所需专家评 审 (竣工验 收阶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安排可能影响军事设施保护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国 土空间规划等规划,应当兼顾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并按照规定书面征求有关军事机 关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由地方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军事机关对建设项目进 行评估。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 目,应当审查征求军事机关意见的情况;对未按规定征求军事机关意见的,应当要求 补充征求意见;建设项目内容在审批过程中发生的改变可能影响军事设施保护的,应 当再次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有关军事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三十日 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需要请示上级军事机关或者需要勘察、测量、测试的,答复时 间可以适当延长,但通常不得超过九十日。 |
涉及国家 安全事项 的建设项 目审批 |
专家评审结论 |
国安局 |
5 个工 作日 |
81 |
中介服务 |
竣工验收综 合测绘 (含 地籍测绘、 房产实测 绘、规划条 件核实测绘 (地下管线 测量、绿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1992 年 12 月 28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2 年 8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7 年 4 月 2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 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 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主席令第 74 号,2019 年 4 月 23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 。 |
规划核实 与土地核 验、人民防 空工程、兼 顾人防需 要的地下 工程竣工 验收备案 |
地籍测绘报告、房 产实测绘报告、竣 工测量报告、竣工 图、人防工程面积 测绘报告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 防办、不动产登记服务 中心 |
10 个 工作日 |
序 号 |
阶段 |
非审批事 项类型 |
非事项名称 |
政策依据 |
对应审批 事项名称 |
非审批事项提供 的材料名称 |
所属部门或主管部门 |
办理 时间 |
面积测量、 规划核实测 量) 、人防 测量) 等竣 工验收所必 须的测绘事 项) |
(联合验 收、统一备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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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现场勘验 |
开展特殊建 设工程消防 验收的现场 评定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住建部第 51 号令) 第二十九条 消 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 工程进行现场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十七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 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现场 评定,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的依据。 |
消防验收 |
消防验收现场评 定报告 |
住建局 |
3 个工 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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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检验检测 |
委托检测机 构对竣工验 收所必须的 消防设备进 行检测,并 出具相应的 检测报告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 料: ( 一)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 消防产品质 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 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 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 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 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 证明文件; (七) 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
消防验收 |
消防设备检测报 告 |
消防支队 |
3 个工 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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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检验检测 |
委托检测机 构进行人防 工程防护设 备质量检测 并出具防护 (防化) 设 备产品和安 装质量检测 报告 |
《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人 防 2014 年 438 号) 第四章第十八条 人防设备产品出厂前,应当由人民防空防护 (防 化、信息系统) 设备产品质量检测 (验) 机构逐批检测。检测合格的,出具合格证明, 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专业技术单位实施质量监管提供依据。第十九 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人民防空防护 (防化、信息系 统) 设备产品质量检测 (验) 机构对所安装的人防设备进行检测 (验) 。检测 (验) 机构出具的检测 (验) 报告为竣工验收依据。 |
人民防空 工程、兼顾 人防需要 的地下工 程竣工验 收备案(联 合验收、统 一备案) |
人防工程面积测 绘报告人防工程 防护设备质量检 测报告 |
人防办 |
3 个工 作日 |
序 号 |
阶段 |
非审批事 项类型 |
非事项名称 |
政策依据 |
对应审批 事项名称 |
非审批事项提供 的材料名称 |
所属部门或主管部门 |
办理 时间 |
85 |
检验检测 |
雷电防护装 置检测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中国气象局令第 37 号) 第二条 县级 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 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 (市、区) ,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防护 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第十二条雷电防护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 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第十四条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当委托取得雷电 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
雷电防护 装置竣工 验收 |
新建、改建、扩建 建 (构) 筑物防雷 装置检测报告 |
气象局 |
3 个工 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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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市政公用 服务 |
市政公用服 务 (水、电、 气、暖、广 播电视、通 信) 联合验 收接入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自然资源 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优化水气热接入营商环境的通知》 (豫建城管〔2021〕139 号) 第二条 优化报装环节,进一步压减报装时间切实精简办理环节,进一步整合优 化水、气、热报装流程,统一设置为受理勘查、验收开通 2 个环节;规范工作流程、 压缩工作时间,从受理申请当日起,到验收开通,水气热经营企业内部审批办理时限 不得超过 3 个工作日 (以上时间不包括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工程施工、办理相关行政 审批等经营企业无法控制的时间) 。无需新建外线配套工程的,当日受理、次日开通。 |
1、供水设 施验收接 入;2、供 电设施验 收接入;3、 燃气设施 验收接入; 4、热力设 施验收接 入;5、广 播电视设 施验收接 入;6、通 信设施验 收接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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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业自来水、供电公 司、豫南燃气、热力公 司、通管办 |
1 个工 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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