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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1060300/202308-0000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县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平政办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其它  公民  其他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 1723 环罚决字〔2023〕42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8-01 发布日期: 2023-08-01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 1723 环罚决字〔2023〕42号)
发布时间:2023-08-01 08:35 浏览次数:4214 字体:[ ]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1723环罚决字〔202342

平舆县安诺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3MA9M40KTXX

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丰收路西段北侧529号

法定代表人: 李某平

身份证证件号:412826196403XXXXXX

住址: 河南省汝南县三门闸乡街道办事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6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6月26日,平舆县安诺皮业有限公司在喷浆工艺生产时,喷浆机收集废气的密闭玻璃部分敞开,治污设施使用时未完全密闭,治污设施不能有效收集和处置喷浆机时产生的废气,导致挥发性有机物向外部扩散。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企业喷浆机生产照片,喷浆机违法照片,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授权人身份证,现场勘查示意图,日常检查记录表,亮证执法照片,平舆县安诺皮业有限公司大门照片,人员工资花名册,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询问笔录,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

我局于 2023 年 7 月12 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723环罚告字〔2023〕29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具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1:违法事实: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2: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3: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4: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5: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7: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8: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9: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1,2,1,1,1,1],处罚金额(X):29900,代入公式:29900=20000+(200000-20000)X[1/52+((22+1+1+22+1+1+1+1)/52X8)]X50%,最终裁量金额:299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生产时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在密闭空间设备中进行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  生产时将喷浆机完全密闭,保障生产时喷浆机在密闭空间中运行。

2.  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玖佰元(299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驻马店开发区支行;银行账号:521010028624012;户名:驻马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法制股处索取罚款收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